要寻找解决方案,我想得从问题本身找答案。
1.个税征管范围。首先,我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针对全国范围而言的,这就有问题了。由于中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3500元的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在上海就成了“人头税”,就是说几乎人人得纳税了。因此,搞“一刀切”的起征点,无论数字本身被调到再高,也难言公平。我认为,根据各地区的发展状况可以分设个税起征点,这样便有助于缓解区域间的不平衡。
其次,即使在同一地区,许多家庭的经济情况也有差异。有这样一个例子,A、B两对夫妇,总收入都6000元,A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6000元,如果扣除3500的免征额,还有2500要纳税。B夫妇收入各3000,两人均达不到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纳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因此,我认为,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
2.个税征管方式。首先,应建立系统和人性化的征管方式。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因为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其次,个税起征点应该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比如,在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美国历史上就曾多次全民退税;为了应对通胀压力,中国香港地区多次大面积退税,澳门地区两次全民分红,还富于民。
3.个税征管对象。对于调节高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而言,新税法做得还不够。感觉现在的新税法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国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自于财产转让所得、拍卖、股权转让以及股息红利等其他领域。而这次立法的修改,主要是工资薪金内容中的一些修改,惠及了大部分民众,但对于高收入人群影响并不是很大。其实这些隐性收入,是造成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因此,提出来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可通过健全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完善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体系等途径来压缩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生存空间”,达到调节隐性收入差距的目的。二是可借鉴国外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官员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变动公示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披露制等制度设计。创造个人所得税税源清晰的环境条件,从源头上掌握居民的收入情况,以便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从而抑制隐性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三是加快实施个人福利待遇货币化。这个应该怎么说呢?应当说,个人福利待遇实物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和以商品货币化为显著特征的市场经济不相吻合。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加快实施个人福利待遇货币化,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统计隐性收入所产生的差距,从而有利于相关调节对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