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问道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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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个税解决方案的几点角度总结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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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寻找解决方案,我想得从问题本身找答案。

1.个税征管范围。首先,我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针对全国范围而言的,这就有问题了。由于中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3500元的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在上海就成了“人头税”,就是说几乎人人得纳税了。因此,一刀切”的起征点,无论数字本身被调到再高,也难言公平。我认为,根据各地区的发展状况可以分设个税起征点,这样便有助于缓解区域间的不平衡。

其次,即使在同一地区,许多家庭的经济情况也有差异。有这样一个例子,A、B两对夫妇,总收入都6000元,A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6000元,如果扣除3500的免征额,还有2500要纳税。B夫妇收入各3000,两人均达不到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纳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因此,我认为,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

2.个税征管方式。首先,应建立系统和人性化的征管方式。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因为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其次,个税起征点应该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比如,在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美国历史上就曾多次全民退税;为了应对通胀压力,中国香港地区多次大面积退税,澳门地区两次全民分红,还富于民。

3.个税征管对象。对于调节高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而言,新税法做得还不够。感觉现在的新税法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国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自于财产转让所得、拍卖、股权转让以及股息红利等其他领域。而这次立法的修改,主要是工资薪金内容中的一些修改,惠及了大部分民众,但对于高收入人群影响并不是很大。其实这些隐性收入,是造成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因此,提出来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可通过健全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完善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体系等途径来压缩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生存空间,达到调节隐性收入差距的目的。二是可借鉴国外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官员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变动公示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披露制等制度设计。创造个人所得税税源清晰的环境条件,从源头上掌握居民的收入情况,以便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从而抑制隐性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三是加快实施个人福利待遇货币化。这个应该怎么说呢?应当说,个人福利待遇实物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和以商品货币化为显著特征的市场经济不相吻合。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加快实施个人福利待遇货币化,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统计隐性收入所产生的差距,从而有利于相关调节对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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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决方案 市场经济体制 企业会计制度 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 个税 分析 单身 个税起征点 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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