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无罪推论。
扶起和撞倒是2个事件。扶起是事实,应该褒奖,至于被扶的人是不是扶的人撞倒未知。用确定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未能确定的是谁造成过错行为的证据,真的很滑稽。
按现在判例来看,如果老人倒地,不扶是最好的选择。否则不管是不是你撞倒的都有可能做出赔偿。而倒地的人,不管有没有证据,向扶的人索赔能够效益最大化。法是什么?法是秩序,这是我们要的秩序吗?
对于撞倒应该适用无罪推论。这样才能让人放心的去帮助别人。退一步讲,如果是撞人的人扶起了老人,但又没证据,让其逃过了应有的惩罚,好像不合理,但如果他不去扶,没证据的话也找不到他头上。而能在第一时间救助,是老人倒下后所需要的最好结果。
判例不对第一时间的救助做出肯定而仅仅在事后的赔偿上进行纠结,这是对生命权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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