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
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不含
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
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
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
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
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1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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