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合伙人 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 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
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x x 商行专营 x x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x x 元整,除甲方
自出人民币 x x 元整外,余人民币 x x 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
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x x 元整后,即为 x x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
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
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
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
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 x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