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目的,可以得到三个重要的推论:
1.显然,上述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及其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
2.国家基础结构的创立旨在界定和实施一套产权,并指定统治者的代理人。由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因此统治者要设立一套规则,以图迫使他的代理人与他自己的利益保持一致。然而,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受统治者的约束,因为存在着统治者权力的扩散。这将降低统治者的垄断租金。
3.统治者提供的服务有着不同形状的供给曲线。某些服务是纯粹的公共品,而另一些则具有典型的U型成本曲线,它表明超出某些产出量,平均成本会上升。保护的成本曲线与国家的军事技术有关,当保护的边际成本等于增加的税收时,它可以确定一个“有效率”的政治-经济单位的规模。
新制度经济学假设存在一种起作用的规则:低成本组织趋向替代高成本组织。如果发现高成本的组织持续存在,而且似乎只要重新进行组织就可以增加产出,那么,这类高成本组织就可能含有某些隐藏的利益。这些隐藏的利益可能包括:监督成本大大降低了,某些相关生产活动的产出增加了,等等。如果我们没有找到潜在利益,我们就应转而寻找阻碍产权重新安排的政治约束。由于如果新的产权结构削弱或消除了国家控制者的既得利益,国家组织也许就不会批准某些产权形式,即使它们能使产出最大化。而且,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各成员常常不能就某种能增加社会总产出的新规则达成一致意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集体行动有高昂的交易成本。
根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关系,对于一个有着长期集权统治且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强制性制度变迁将起主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权力中心是改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许多制度变迁都要由中央统一组织才能加以实施。因此,目前我国制度变迁的方式仍然主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改革的方向、程度、形式和时间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改革中社会利益的增进是以核心领导者能获得更多的效用或满足为前提的。如果当初中国社会不是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经济社会危机,并威胁到政治稳定,很难想象有哪一届ZF、哪一位领导人会采取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 在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中,除了经济利益,还有政治稳定,统治方便,等等,并且政治因素是第一位的,即不仅要算经济帐,更要算“政治帐”。经济利益要服务和服从于政治利益,即预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是ZF主动实施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尽管从根本上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不以领导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ZF固然也有建立有效率产权结构的动机,但由于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ZF推进产权制度变革将承担一定的政治成本。因为,ZF若要变革低效率的产权结构,必将面临政治上的潜在竞争者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在产权明晰化过程中失去既得利益的那些利益集团可能会从权力中心政治上的同盟者变为反对者。如果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对于巩固权力中心的执政地位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至少在短期内ZF不会变革那种虽无效率但能保护该集团既得利益的产权结构。
二是随着排他性产权的确立,原先依附于ZF的个人或团体将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经济利益的独立化有可能诱致政治力量的多元化,进而打破原有的力量均势,对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产生潜在威胁。如果权力中心预期到这种潜在威胁足以影响其未来的执政地位,就会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采取容忍的态度。
同时,尽管从长远来看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有助于提高社会总产出水平和扩大税收来源,但这种潜在收益的获取存在时滞,ZF必须在短期内为产权制度的更替支付大量交易费用(如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以及建立与新产权规则相适应的税收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的费用等),会使统治者的租金减少。如果这种付费超越了国家财政可承受的限度,则改革方案就难以出台。
当然,由于产权结构的长期低效率必将引起经济衰退、财政收入来源枯竭和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所以,从政治目标出发,ZF也力图在尽可能不突破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产权结构的效率,提高社会总产出水平,毕竟政治权力与财产拥有量之间也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此外,对统治者来说,不存在“搭便车”问题,这迫使他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相对价格的变化,所以经常是制度创新来自统治者而不是选民,因为后者总是面临着“搭便车”的难题。总之,当某一新的产权结构的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成本时,就会产生新的制度,如果制度不发生变迁,那么就说明变迁对统治者来说成本超过了收益。
受强制性制度变迁所面临问题的困扰,ZF的政策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这样,制度常常是那些诱致生产率增长的部分和那些抑制生产率的部分的混合。制度变迁差不多同时为这两类活动创造了机会。 改革开放就既为经济人寻利创造了机会,也为其寻租提供了条件。例如,价格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实现竞争性部门定价的市场化,但是考虑到其他方面(主要是国有企业)条件尚不具备和保护它们的既得利益,采取了双轨并存,逐步过渡的办法。采取这种办法,一方面固然使人们易于接受部分放开价格的措施,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却由于部分人可以从商品和要素的双轨价格中得到巨额租金,而形成一个利用双轨制谋取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力图保持甚至扩大这种寻租环境,阻挠ZF取消双轨制、实现市场价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成为对彻底改革价格制度的阻力。
可见,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随之产生某种在该制度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对这种制度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变革,哪怕对全社会而言,新的制度安排较之现存制度更有效率。又如,在以试点推广为特征之一的渐进式改革中,特权与优惠屡见不鲜。特惠制除了服务于ZF某个特定的社会目标之外,它同时也可能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引发了相对价格的改变,从而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并会产生一些与现有制度共存共荣的组织和利益集团。这些得到特惠的组织和利益集团就不会进一步进行生产性投资,而只会竭力加强现有制度,并由此产生维持现有制度的政治组织,从而使这种无效的制度变迁的轨迹持续下去。这种制度只能鼓励进行简单的财富再分配,却给生产活动带来较少的报酬,也不鼓励增加和扩散有关生产活动的特殊知识,结果不仅会出现不佳的增长实绩,而且会使其保持下去。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这一“诺思悖论”已被历史和当代世界的现实所证实。综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建立了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国家,但同时无效率的产权是常态而不是偶然。当今世界只有少数国家建立了有效的产权制度,其原因何在?这也可称之为“诺思之迷”了。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强制性的后盾是国家的暴力潜能。国家暴力资源之所以能更有效地使用,原因在于其能达到规模经济和防止“搭便车”问题,从而使国家成为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
国家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在任何关于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国家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国家有两个方面的目标:它既要使统治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然而,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冲突的。因为,从国家的起源来看,一方面,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契约的实施,假如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产权,那么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又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将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从长期来看,这必然演变成无效率的产权。
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又是个人权利最大的和最危险的侵害者。也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冲突,并导致相互矛盾,乃至对抗行为的出现,国家由此兴,由此衰。 难怪诺思无奈地说:“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为了防止受到一个效率很高但想干坏事的(集权)ZF的危害,我们故意建立起一个效率低下的(民主)政治制度。” 诺思认为,“一个国家政体起着根本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仍然决定着我们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从短期看,集权ZF可以取得高的经济增长率。在长期看,法制、保证合同执行的制度规则才是真正保证长期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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