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风尘 发表于 2011-9-30 20:28 
1、我怀疑你说的是解放前,更严重才好,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助于减少农业风险
2、城市不 ...
1.1953年春天特地改革完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所确立的制度是土地的私有化,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早在1950年的时候在完成土的改革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土地集中的问题,1953年事态有点扩大。这个是当时中央调研的结论。可以参考《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一书,叶扬兵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171页。其他论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或者解放初期经济状况的论述著作中均有表述。
土地私有化是否有助于农业产业化或者减少农业风险,很难说,土地兼并到一定规模,形成大农庄的时候可以有这种效果,但是失地农民的安置却成了极大是社会问题。
2.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设立的一个考虑因素是,让土地成为农民生计的保证,从而保持与城市人社会保障和国家保障的平衡。我承认在经济发展中因为政策的因素导致城乡差距扩大,但是,这是可以纠正的,方法很多,比如农业补贴,集体经济。
3。小平同志姓社姓资的表述,解决的主要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并不解决所有制这种涉及宪法层面的问题。
4.我们是否能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遇到问题难以解决就考虑在制度上下手,这种方式固然可以吸引注意力,显得高屋建瓴。但是,抛开制度本身的顽强生命力不说,改变制度本身涉及的利益之广泛,牵扯的人数之多,影响之大是难以想象的,稍有失误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会有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的风险更小,成本更少,只是显现不出专家太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