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的公司治理权
对公司本质认识的差异会推导出对国家与股东、职工等公司内部关系人在公司治理关系上的不同结论。公司的本质是多维的:通过对公司本质与基本法律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在法律上是人为的拟制,股东在制度性地向利益相关者转移风险的同时,也承受着代理风险,这意味着公司制度内生了国家以某种方式介入公司治理的可能与必要;公司在经济上的本质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各种连接生产要素的经济组织,这表明公司治理核心是对公司权益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同时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与物的资本所有者一样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公司经营模式在法律上的法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结构下的授权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者所有权逻辑地隐含了各方的利益冲突,而且在发生学上公司天然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这要求公司治理不能够否定股东利益重心,同时这些特征暗含股东可能利用公司害及他人利益,为分析职工公司治理权的范围提供了前提和路径。国家在促成公司效率与期待社会公平、稳定之间,随科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调试、平衡,从公司外部制约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国家和公司内部关系人对公司权利义务的分配,包括内部治理和外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