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2年11月21日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3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与缴费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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