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计77条 总计101款
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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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一)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1、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2、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3、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4、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5、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7、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8、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9、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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