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中公司事实(1)属于伪造会计凭证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
公司事实(4)属于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登记账簿
对于上述(1)和(3)项违法行为,以《会计法》第43条为依据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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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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