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及有关规
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摘要的内容应摘自年度报告正文,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五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 挂牌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 通常指人
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