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1-26 16:47:00的发言:
如果制度供给足够了,还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吗?
制度的实施在人,有好的制度,人不执行也无可奈何。现在,有法不依的现象也不少见。即使建立了监督制度,监督者不行使监督权利,又当如何?
这一点正是说明了,制度永远都处于“欠缺”状态,永远都不可能出现所谓的“足够”。
以经典的囚徒困境来说,制度也许正是大家想实现增进集体福利的“理性选择”而诞生的。有两种方式促成囚徒困境的突破,1是长期反复的博弈之后,人们形成攻守同盟的信用信念,进而成为非正式规则;2是“黑手党”组织的出现,提供正式的约束制度,改变博弈的支付结构。然而,由于这两种方式都是依赖于第三方的力量,短期利益毕竟也是利益,违背攻守同盟仍然可能被选择。但是,上述两类制度的出现,的确降低了囚徒困境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其增加了背信弃义的成本。
制度永远不可能完备且完美。因为,一则制定、执行本身需要成本,社会可以说要不惜代价的打击犯罪,但社会不会真的不惜代价的打击犯罪。二则制度试图扭转的造成集体福利损失的行为选择,其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制度成本的存在,必然影响其对自我实施动机的约束力度。但,除了诉诸于不断完善制度,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还能有其他的选择吗。
而就我国的情况,所谓“好的法制,好的监督制度”不能执行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这些制度本身尚且不能被定义为“好”。司法尚不独立,何谈“好”呢。
我记得几年前关于赖昌兴是否该被遣返回国的司法辩论中,我国的高级政府官员公开承诺不会判赖死刑。而这个政府承诺,却使得司法辩论近乎陷入困境,因为对方质疑1、政府怎么可以承诺是否该被判死刑,这是法院的职责,不是政府的;2、如果政府的承诺可信,司法就不是独立的,审判还能公允吗。如果政府的承诺不可信,政府做出承诺的意义何在;3、嫌疑人尚且未进行审理,政府怎么就能说及是否要判处死刑的问题,即使是法院委托政府进行这样的承诺(可以委托吗)。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制距离“好”还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