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者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法律规制研究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初步建立了一套由法律、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则所组成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在许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证券法》第43条明文禁止证券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立法之初是为了防止产生证券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与客户或其他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等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监管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证券从业人员通过其他手段买卖股票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证券法全面禁止证券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制模式,在实践中已经与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面临着有效力但无实效、与鼓励证券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措施的政策相矛盾,以及侵害了公民的投资权利等诸多困境。
目前,我国正在着力推进《证券法》新一轮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0日人大审议版)第76条有条件的放开了对证券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规定只要遵守证券账户备案、交易记录申报等限制性规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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