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了解到,2004年青岛市网络免费下载侵权纠纷案并非只此一件,2004年年底,全国范围内也陆续宣判了多例这类案件。越来越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集中反映出,著作权人对权益的保护已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空间,“免费午餐”再难免费了。 据了解,目前相当一部分音乐、影视及其他网络产品下载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权许可,但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而且网络“共享”理念比较流行,同时上网大多数只是个人行为,因此一段时间内网络下载矛盾处于隐性状态。但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各种网络产品下载网站应运而生,而大部分从事提供链接下载的网站并没有获得版权却从事一种免费或赢利的业务。这样的话,版权人一旦寻求法律的帮助,提供链接的网站都是对版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侵害。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华忠说,之所以网络发展初期,版权人不进行维权行为不采取诉讼行为,首先,整个音乐或影视市场的赢利率还是相当的大,在互联网的发展还处于萌芽的状态,针对这种网站散户的侵权进行法律诉讼,版权人可能认为必要性不大,甚至觉得是一种浪费时间的举动。其次,由于侵害人分布都是分散的,因而被告的选择很难,不可能把所有互联网用户推上被告席。同时,如何确定这些用户的所在,以及如何收集证据更是一个令版权人头痛的问题。而象征性地找到一个零散的用户进行诉讼的话,其通过官司拿回的补偿相比诉讼的付出,以及商机的丧失简直是微不足道。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普及,网络社区的成员已经不只是那些熟识的朋友了,而是更多的来自全国各地的陌生人,如今作为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9400万,而事实上,相当多的用户都有下载音乐的习惯,如果这些被下载的音乐都是没有经过版权人授权的,那么,相当于有数千万人在对版权人进行侵权;如果版权人对每个侵权人征收1元的版权使用费的话,其通过互联网所能征收的费用就可达到几千万元人民币。所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这种潜在的市场对版权人来讲,要比传统的经营渠道来得更多。(记者刘宝森、苏万明)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