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iweilu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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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修正主义的曲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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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1-10-29 07:59:30
十一、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性质的歪曲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国有企业姓“社”姓“资”的标准。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表明它们姓“社”的基本依据。[17](P39)还有经济学家认为,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所有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明显的歪曲。毫无疑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社会主义。首先,在人类社会以往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过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但并非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次,社会主义不仅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且有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社会直接占有或共同占有;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自由地联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生活资料的分配。  
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过去存在超阶段的问题,改革意味着在形式上要“向后退”——虽然实际上是向前进;意味着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增加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成分。如果有人认为传统社会主义更像是社会主义,那么,改革就是要增加非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二、对所有制范畴涵义的歪曲  
  
经济学家们已经形成如下共识,并载入中央文献: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主要是质的优势);另一方面是国有经济掌握经济命脉,发挥控制力。公有制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毫无疑问,我国经过30余年改革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的。但问题是,理论上的表述并未确切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上述表述认为: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等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这里涉及:到什么是公有制,单纯的公有资产所有权是否等于公有制;公有制形式是否等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否等于公有制;什么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本身。下面的分析表明,上述表述包含着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涵义的歪曲,进一步说,包含着对所有制这一经济范畴涵义的歪曲。  
把所有制和单纯的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在经济上不能实现的所有权)划等号,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本质是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包含着劳动的主观要素(劳动者)和客观要素(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包含着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另一方面,作为所有制法律用语的所有权,必须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实现的经济范畴就是资本利息,地租,财物租金,等)。公有制不仅包含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且包含它的经济所有权;不仅包含公有资产所有权本身,而且包含联合劳动和共同生产。公有制具有劳动者共同体或联合体的性质,共同体的成员可以以共同体为中介,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权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和公有资产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者的权益在经济上不能实现,在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劳动者可以下岗或失业,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空洞无物和没有意义的公有制。如果公有资产同样变成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那么,公有制本身就异化了。  
在国家表现为社会正式代表的情况下,国家所有制形式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相反,它表现为“社会所有制”,或者公有制。但在阶级社会,国家代表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这种国家所有制就其内容来说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更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国家所有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有制(公营部门),它已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仍然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执行一般国家的职能,因此,它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也就是说,它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把我国的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确切的。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种不确切的说法。确切地说应当是“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其所有权都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直接的形式和间接的形式;独资的形式和股份制的形式。所有权既可以表现在利润的形式上,也可以表现在利息和租金的形式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经济所有权已经有代价地让度给其他经济主体;如果公有资产所有权以股权的形式存在于股份公司,形成混合型企业,那么,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或者是增加了私有制的因素,或者是增加了雇佣劳动的因素。这时候,即使在总体上仍然保持着公有资产所有权,共同体成员同公有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权益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因此,所谓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应当指出,股份公司可以成为公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但股份公司形式本身不等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等于公有制。如果公司的股权是属于私人的,那么,股份公司就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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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1-10-29 08:00:04
十三、对按劳分配的歪曲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重新认识和解读按劳分配,应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要“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理由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是生产要素按其贡献进行分配,资本要素获得利润或利息,劳动要素获得工资,等等。劳动者凭借劳动能力获得的劳动报酬就是按劳分配。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所有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进入企业,并和劳动力的需求者(企业)“等价交换”,那么,按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就是按劳分配。这些看法是对按劳分配的极大歪曲。按劳分配是特定生产方式的产物。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认为,一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的。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指的是整个社会的按劳分配,仅仅同现代发达的生产力和社会所有制相联系,仅仅适合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公有制形式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按劳分配。一方面,原始共同体和落后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而最有可能的分配方式是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和“大锅饭”。另一方面,只要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分离,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企业内部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那么,同样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劳动报酬、劳动收入和按劳分配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在任何生产方式中都存在,只有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才采取按劳分配的形式。在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主要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劳动主要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基本的经济关系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因此,分配方式只能是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中的劳动报酬,体现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等价交换”,劳动者得到的仅仅是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以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形式为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所有。  
既然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体现的是不同的生产方式,那么,只要社会上存在这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就会存在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但是,两种分配方式在社会上同时并存,不等于可以把二者“结合起来”。在生产资料采取资本形式、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场合,不会存在按劳分配;反之,在劳动者共同体和联合劳动的场合,不会存在按要素分配。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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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1-10-29 08:00:50
十四、结论  
  
1、把马克思的《资本论》说成是“商品经济论”或“市场经济论”是完全不正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主要规律,都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而不是所谓“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或者“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仅仅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使是作为商品生产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才真正表现为规律。资本不是物,不是商品、货币、生产资料,而是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拥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阶级(资本家阶级),以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力成为商品,完全是因为劳动和所有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使他们失去了依靠独立生产和资本增殖维持体面生活的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关系,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不仅不是主人,而且不能不受资本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秘密,但批判的矛头所指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政治经济学,而不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历史的,包含着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最终必将为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但它不仅是“必须经过”的,而且有巨大的历史功绩。  
2、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说成和经济制度无关是没有根据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商品生产的高级形式和现代形态)体现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是一定经济制度的产物。在真正的共同体内部不存在商品生产;而一旦出现商品交换,共同体就面临解体了。市场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生产,它不仅以社会分工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为前提,而且以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前提。因此,市场经济的主体必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一般形式。我国现阶段之所以存在市场经济,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而是因为仍然存在市场经济借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可能外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科学的抽象;确切地说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  
3、认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从而否定剩余价值的存在是完全错误的。政治经济学所说的价值仅仅是商品价值,价值不过是人类社会抽象一般劳动在商品生产中的社会形式。只有处于生产过程(包括在流通领域继续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品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诸如商品、货币、生产资料、土地等等非劳动要素都不创造任何新价值。力图创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价值论”是根本不切实际的。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够格”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了,否则,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就是一句空话;而当落后国家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只是处在初级阶段的时候,它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由于仍然存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就仍然起作用。  
4、从金融活动本身、金融监管和外部寻找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理论上的大倒退。金融危机的实质是信用危机,信用危机不过是经济危机在信用层次和借贷关系上的表现,反过来又会加深和恶化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一般基础是商品货币形式,而真正的经济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基本矛盾——以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和以发展生产力作为手段的矛盾;受分配方式限制的消费能力和无限扩张的生产能力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生产的相对过剩。生产过剩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而且也发生在新兴工业化国家;不仅发生在资本主义国家,而且也发生在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以纸币取代金属货币(黄金),虚拟资本的泛滥,以凯恩斯理论为基础的扩张性经济政策,虽然有可能暂时地缓解经济危机,但却大大加深了危机,频繁的比较小的和时间比较短的危机,累积为百年一遇的严重的和时间较长的危机,经济危机更加以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形式出现,而金融危机很快有转化为ZF的债务危机。面临破产的不仅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而且还有承担了越来越多社会职能的ZF。我国在经济运行中面临的巨大困难,主要不是来自外部的冲击,而是来自我国的经济关系本身。一方面,我国主要的生产方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这是发生经济危机的一般根源;另一方面,非科学的发展方式加剧了比例失调、结构扭曲、总体的产能过剩和对国际市场的依赖。  
5、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是不正确的。从理论上讲,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成历史任务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因而高于资本主义,属于人类社会第三阶段。我国现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它脱胎于相当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不过是以特殊的发展道路完成通常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完成的任务,仍然属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因此,把我国现阶段说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区别,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的初级阶段的区别,混淆了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关系或经济关系,远不是我们在文献上所概括的那样——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所有制不是单纯的法律所有权,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最能够体现所有制性质的,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关系,是生产方式。现在,即使做到了公有资产在法律所有权的层次上占优势,由于公有资产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力成为商品,雇佣劳动的普遍化,公有制的内涵也大大折扣,甚至发生不同程度的异化。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以不同的生产方式为基础;它们可以并存,但不可能结合。在目前的企业形式和生产方式中,基本的分配方式已经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所谓按要素分配——确切地说是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分配;劳动者报酬不过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6、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形式说成是社会主义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本质的歪曲。我们谈论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不仅以高度发达的科学的生产力为基础,以主要文明国家的共同发展为前提,而且有特定的质的规定性。这就是: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是劳动普遍化的社会形式,是劳动者的共同体,以自由的联合劳动为基础,一切对立的关系消除了,它的目标是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本身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任何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都曾经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出现的社会,才有可能是社会主义社会。甚至于,公有制形式本身也不等于社会主义,只有具有上述规定性的公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既不必削足适履地解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也谈不上突破仅仅适合于一定经济条件的理论;恰恰相反,我们必须以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为指导。经济理论作为对现实经济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必须科学。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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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1-10-29 08:01:16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张问敏等.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二辑[C]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4]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5]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中国的政治经济学[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1).  
[6]高尚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J].经济日报,2000.11.1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高尚全.我参加起草的三个决定[J]sina.com.cn/leadership/sxylk/2008.12.18.  
[1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高尚全:为什么要提“劳动力市场”[J]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macrochina.com.cn/zhtg/20040824086128.shtm),2004.8.24.  
[12]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4]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5]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6]何伟.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J].学习时报,2006.11-20.  
[17]张问敏等.中国经济大论战:第三辑[C]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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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小枣 发表于 2011-10-29 08:04:11
没全看懂,能不能简化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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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1-10-29 08:13:12
尊重原著,尊重愿以,杜绝修正。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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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1-10-29 09:21:44
十一、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性质的误解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D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国有企业姓“社”姓“资”的标准。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表明它们姓“社”的基本依据。[17](P39)还有经济学家认为,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所有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明显的误解。毫无疑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社会主义。首先,在人类社会以往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过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但并非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次,社会主义不仅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且有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社会直接占有或共同占有;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自由地联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生活资料的分配。  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过去存在超阶段的问题,改革意味着在形式上要“向后退”——虽然实际上是向前进;意味着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增加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成分。如果有人认为传统社会主义更像是社会主义,那么,改革就是要增加非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十二、对所有制范畴涵义的误解  
  
经济学家们已经形成如下共识,并载入中央文献: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主要是质的优势);另一方面是国有经济掌握经济命脉,发挥控制力。公有制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毫无疑问,我国经过30余年改革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的。但问题是,理论上的表述并未确切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上述表述认为: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等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这里涉及:到什么是公有制,单纯的公有资产所有权是否等于公有制;公有制形式是否等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否等于公有制;什么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本身。下面的分析表明,上述表述包含着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涵义的误解,进一步说,包含着对所有制这一经济范畴涵义的误解。  
把所有制和单纯的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在经济上不能实现的所有权)划等号,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本质是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包含着劳动的主观要素(劳动者)和客观要素(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包含着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另一方面,作为所有制法律用语的所有权,必须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实现的经济范畴就是资本利息,地租,财物租金,等)。公有制不仅包含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且包含它的经济所有权;不仅包含公有资产所有权本身,而且包含联合劳动和共同生产。公有制具有劳动者共同体或联合体的性质,共同体的成员可以以共同体为中介,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权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和公有资产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者的权益在经济上不能实现,在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劳动者可以下岗或失业,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空洞无物和没有意义的公有制。如果公有资产同样变成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那么,公有制本身就异化了。  
在国家表现为社会正式代表的情况下,国家所有制形式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相反,它表现为“社会所有制”,或者公有制。但在阶级社会,国家代表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这种国家所有制就其内容来说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更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国家所有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有制(公营部门),它已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仍然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执行一般国家的职能,因此,它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也就是说,它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把我国的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确切的。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种不确切的说法。确切地说应当是“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其所有权都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直接的形式和间接的形式;独资的形式和股份制的形式。所有权既可以表现在利润的形式上,也可以表现在利息和租金的形式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经济所有权已经有代价地让度给其他经济主体;如果公有资产所有权以股权的形式存在于股份公司,形成混合型企业,那么,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或者是增加了私有制的因素,或者是增加了雇佣劳动的因素。这时候,即使在总体上仍然保持着公有资产所有权,共同体成员同公有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权益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因此,所谓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应当指出,股份公司可以成为公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但股份公司形式本身不等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等于公有制。如果公司的股权是属于私人的,那么,股份公司就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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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1-10-29 10:21:2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9
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1-10-29 10:36:2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
anran0082 发表于 2011-10-29 11:09:33
这个问题很大    盼望楼主给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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