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性质的歪曲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国有企业姓“社”姓“资”的标准。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表明它们姓“社”的基本依据。[17](P39)还有经济学家认为,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所有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明显的歪曲。毫无疑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社会主义。首先,在人类社会以往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过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但并非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次,社会主义不仅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且有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社会直接占有或共同占有;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自由地联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生活资料的分配。
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过去存在超阶段的问题,改革意味着在形式上要“向后退”——虽然实际上是向前进;意味着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增加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成分。如果有人认为传统社会主义更像是社会主义,那么,改革就是要增加非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二、对所有制范畴涵义的歪曲 十
经济学家们已经形成如下共识,并载入中央文献: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主要是质的优势);另一方面是国有经济掌握经济命脉,发挥控制力。公有制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毫无疑问,我国经过30余年改革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的。但问题是,理论上的表述并未确切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上述表述认为: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等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这里涉及:到什么是公有制,单纯的公有资产所有权是否等于公有制;公有制形式是否等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否等于公有制;什么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本身。下面的分析表明,上述表述包含着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涵义的歪曲,进一步说,包含着对所有制这一经济范畴涵义的歪曲。
把所有制和单纯的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在经济上不能实现的所有权)划等号,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本质是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包含着劳动的主观要素(劳动者)和客观要素(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包含着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另一方面,作为所有制法律用语的所有权,必须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实现的经济范畴就是资本利息,地租,财物租金,等)。公有制不仅包含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且包含它的经济所有权;不仅包含公有资产所有权本身,而且包含联合劳动和共同生产。公有制具有劳动者共同体或联合体的性质,共同体的成员可以以共同体为中介,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权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和公有资产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者的权益在经济上不能实现,在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劳动者可以下岗或失业,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空洞无物和没有意义的公有制。如果公有资产同样变成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那么,公有制本身就异化了。
在国家表现为社会正式代表的情况下,国家所有制形式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相反,它表现为“社会所有制”,或者公有制。但在阶级社会,国家代表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这种国家所有制就其内容来说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更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国家所有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有制(公营部门),它已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仍然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执行一般国家的职能,因此,它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也就是说,它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把我国的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确切的。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种不确切的说法。确切地说应当是“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其所有权都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直接的形式和间接的形式;独资的形式和股份制的形式。所有权既可以表现在利润的形式上,也可以表现在利息和租金的形式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经济所有权已经有代价地让度给其他经济主体;如果公有资产所有权以股权的形式存在于股份公司,形成混合型企业,那么,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或者是增加了私有制的因素,或者是增加了雇佣劳动的因素。这时候,即使在总体上仍然保持着公有资产所有权,共同体成员同公有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权益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因此,所谓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应当指出,股份公司可以成为公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但股份公司形式本身不等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等于公有制。如果公司的股权是属于私人的,那么,股份公司就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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