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验收规范
X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下列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
与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与“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
与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
下列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
下列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
下列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
下列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
下列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
要紧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金融押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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