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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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转化及其模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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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6-12-13 13:38: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2-13 11:27:00的发言:

这是由于该高血压病人为了达到最佳血压标准(即系统最优的价值标准)必须的具体需求量,及该降压药对该高血压病人的品质——即降压药的功用率,与该高血压病人对该降压药的吸收程度——即高血压病人的效用率所决定的。在高血压病人对降压药的吸收程度——即高血压病人的效用率一定时,降压药的功用率起决定性;在降压药的功用率一定时,高血压病人的效用率则起决定性。

问题在于有效药量是否可以通过仪器实际测量。我不是从事医学研究的,所以问了句很无知的话,恳请谅解。

这是肯定的!而且随着医学水平的发展,尤其诊断身体疾病、营养缺乏状态的测量仪器的发明、改进使我们借助于测量仪器的测量对自己身体状态的了解更精确。比如现在我们经常听某人说缺钙,在医院诊断显示出来的血中钙浓度数据多少单位,属缺钙状态,而这种状态离标准的钙浓度数据的距离即该人的需求量,比如说这个需求量或缺乏量是1000毫克。现有某一品牌的钙片,这一钙片总含钙量是100毫克,服用一粒某一品牌的钙片后,再诊断显示出来的钙需求量或缺乏量数据是950毫克比之前少50个毫克(1000毫克-950毫克)。(同时其钙损失一般从大小便中也可以检测出来),从上面我们可看出有效(功用)量是50个毫克,而损失量=总含钙量是100毫克-有效(功用)量是50个毫克。

不知我是否能说明白呢?当然我个人感觉,医学计量方法其实应该就是经济计量,只要我们把人体系统当作一个经济系统来看时,道理完全一样,只是需要具体的医学知识罢了,不过,在下也不是这方面的什么专家,只是从事过一段时间的保健行业略懂一点而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3 19:11: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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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6-12-13 18:30:00
以下是引用lhyhqh88888在2006-12-7 16:02:00的发言:

人体系统功用率=劳动价值/总劳动付出成本

这样定义一个“功用率”概念未尝不可。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等号后边的“劳动价值”的计量无法客观规定。

有人终生都在做一件平常的事,在他看来,其价值无量,付出平生也值得。但是有人认为他在浪费生命,说他应该去做更有功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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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6-12-13 18:38: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2-11 13:23:00的发言:

“从电工学来说,存在有效值、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等问题。劳动也应该区分为有功劳动和无功劳动。”不错,从物理学来看某物对某物的有用性有“功”、“火用””、负熵等概念,而我认为人体系统同样来之于大自然,是一种自然亿万年进化而成的复杂控制系统,与其它人造、自然系统应该类似,不然人如何从物进化而来,这中间不可逾越的鸿沟是我们人类自己的意识观念偏差造成的,我在 《[原创]我的价值观即世界观、人生观!》中已谈过,现在,系统科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正在消除这一不可逾越的鸿沟,比如,普里高津的耗散结构论的提出等都是在为此作出试偿和努力!因此,人与物是可以一样描述的,以前认为神圣不可犯的灵魂、思想,现在随着计算机、心理学等信息科学的研究深入,人们将会逐渐知道自封神圣本身就是制造认识上的障碍和偏差!

呵呵,大家的思路都可不约而同地追溯到易经“天人合一”的思想。

什么叫做“天人合一”?这是把“人”看作“天”外之物才能得出的结论。

如果认识到“人”本来就是“天”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来就是合一的,从来都没有不“合一”。

承认一个人的行为是“劳动”,本身就意味着对其功用性的肯定。所以,从来都没有无效劳动之说,这是一个伪术语。

“劳动”和“人”是相互定义的两个关联概念。

请参阅:从美国的植物人看经济学的劳动理论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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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13:10:00

什么叫做“天人合一”?这是把“人”看作“天”外之物才能得出的结论。

呵呵,中国古人认为,人体小宇宙,天体大宇宙。个人理解,可能是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关于“合一”问题,个人理解,可能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相似性,二是整体性。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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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13:30:00

请参阅:从美国的植物人看经济学的劳动理论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6247

呵呵,关于“死亡”问题,一直存在医学和法学上的定义问题。法学上的定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解决遗产的继承分配、死亡人的配偶的再婚等问题,主要考虑不给其他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生理死亡,由相关医疗机构认定。宣告死亡属于死亡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依法可以财产回转。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再婚问题,请见相关法律,这里就不多说了。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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