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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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市场化的危害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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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6-12-9 16:4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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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有企业不市场化还可以,一旦市场化就是不得了,因为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垄断地位,而民有企业往往都很弱小,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抗衡。这样一旦国有企业市场化,那么这些国有企业就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危害民众。比如说国有的教育和医疗单位市场化以后,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上升等等。</P>
<P>那么该如何处置国有企业呢?</P>
<P>要维持国有企业于事业单位的状态。比如说一方面让国有的医疗单位维持事业单位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允许民有医疗单位的建立,待民有的医疗单位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再将国有医疗单位出卖给民有医疗单位,或者继续维持国有医疗单位于事业单位的状态。这样就可以将垄断所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比较低的程度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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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 市场化 事业单位 教育费 医疗费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如何

沙发
yuwei8 发表于 2006-12-9 18:41:00

要维持国有企业于事业单位的状态。比如说一方面让国有的医疗单位维持事业单位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允许民有医疗单位的建立,待民有的医疗单位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再将国有医疗单位出卖给民有医疗单位,或者继续维持国有医疗单位于事业单位的状态。这样就可以将垄断所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比较低的程度上。

  

也不要把国有企业全卖了呀,要保留科研、技术开发、指导型医疗机构为国有呀。国家再让高校创新体系来和这些国有医院合作,形成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藤椅
mkszyz 发表于 2006-12-9 23:30:00
以下是引用yuwei8在2006-12-9 18:41:00的发言:

要维持国有企业于事业单位的状态。比如说一方面让国有的医疗单位维持事业单位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允许民有医疗单位的建立,待民有的医疗单位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再将国有医疗单位出卖给民有医疗单位,或者继续维持国有医疗单位于事业单位的状态。这样就可以将垄断所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比较低的程度上。

  

也不要把国有企业全卖了呀,要保留科研、技术开发、指导型医疗机构为国有呀。国家再让高校创新体系来和这些国有医院合作,形成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这个考虑也是对的。

板凳
hhj 发表于 2006-12-10 07:39: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6-12-9 16:41:00的发言:

国有企业不市场化还可以,一旦市场化就是不得了,因为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垄断地位,而民有企业往往都很弱小,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抗衡。这样一旦国有企业市场化,那么这些国有企业就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危害民众。比如说国有的教育和医疗单位市场化以后,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上升等等。

那么该如何处置国有企业呢?

要维持国有企业于事业单位的状态。比如说一方面让国有的医疗单位维持事业单位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允许民有医疗单位的建立,待民有的医疗单位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再将国有医疗单位出卖给民有医疗单位,或者继续维持国有医疗单位于事业单位的状态。这样就可以将垄断所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比较低的程度上。

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来让国有企业获得无制约的经营权,这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者必须以各种不同方式经营自己的资产,而不是无条件让别人来经营这些资产。

国有经济的委托代理链条是扭曲甚至断裂的,因此,实际上根本不应该办什么国有企业。如果国家办企业,那也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维护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即让社会自己去办自己的事情,国家则提供适当的规则与秩序来维护这种“社会”主义。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报纸
hhj 发表于 2006-12-10 07:42:00
以下是引用yuwei8在2006-12-9 18:41:00的发言:

要维持国有企业于事业单位的状态。比如说一方面让国有的医疗单位维持事业单位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允许民有医疗单位的建立,待民有的医疗单位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再将国有医疗单位出卖给民有医疗单位,或者继续维持国有医疗单位于事业单位的状态。这样就可以将垄断所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比较低的程度上。

  

也不要把国有企业全卖了呀,要保留科研、技术开发、指导型医疗机构为国有呀。国家再让高校创新体系来和这些国有医院合作,形成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不要以为国家办的重点项目就能够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恰恰相反,这些黑洞型的项目非但不会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而且成为拖国家发展后腿的东西。国家要向社会提供的是秩序与福利,而不是直接去插手什么项目。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地板
mkszyz 发表于 2006-12-10 20:21: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6-12-10 7:39:00的发言:

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来让国有企业获得无制约的经营权,这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者必须以各种不同方式经营自己的资产,而不是无条件让别人来经营这些资产。

国有经济的委托代理链条是扭曲甚至断裂的,因此,实际上根本不应该办什么国有企业。如果国家办企业,那也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维护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即让社会自己去办自己的事情,国家则提供适当的规则与秩序来维护这种“社会”主义。

全部正确。

7
ji88 发表于 2006-12-10 22:07:00

支持四楼的意见

8
yuwei8 发表于 2006-12-11 11:20:00
我也支持4楼,5楼的。乍一看,对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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