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由、控制和社会选择
罗伯特·诺齐克指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的讨论上,他批评了“将个人在各种备选方案中选择的权利视为确定这些方案在社会排序中的相关地位的权利”的观念。[23]相反,他将权利概括为赋予个人对特定决策的控制权,并且“每个人在他选择时就在行使他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令这个世界的某些特征固定下来。在这些固定下来的特征里面,可以通过基于社会排序的社会选择机制进行选择;如果这里还存在选择的机会的话。”(166)
我们还可以在其他几位作者那里找到相似的批评。[24]罗伯特·萨格登对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作出如下评论:
我以为,这种精致的论证的缺陷在于森对于自由原则的概括。虽然他声称[Sen,1976(“Liberty,Unanimity and Rights”),p.218],他接受穆勒关于自由的解释,但他的自由观念与穆勒的自由观念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穆勒应当会同意“存在某些特定的个人事务,其中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置”这一判断,但他是否会同意“在这些事情上的选择问题上,无论他或她认为何者更好,都必须视为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是更好的”这一判断呢?这两个命题的第一个是一个关于程序的价值判断,它主张,某些问题应当授权给个人或者保留个人决择策的权利。第二个命题是关于结果状态的价值观判断;它的含义是,将这些问题保留给个人决策的程序必然会导致选择最可行的结果状态。但为什么一个自由主义者必须如此主张呢?……就自由主义价值观的要求而言,在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事上,不存在任何内在的体面或不体面。(196~197)
这一论点是相当有力的,但它的根据是一种对“社会偏好”的过于狭隘的观念———被视为“对社会更好”。事实上,正如第1节所阐述的,社会偏好命题不过是反映了选择函数的条件。甚至即使采取结果评价的解释,它也并不必然是关于各种状态的“内在的”善恶的判断。就萨格登所归功于穆勒的程序判断而言,社会偏好也可以视为反映了根据各种权利程序的一致性而作出的备选方案的———并不必然是完备的———排序。这种对不同结果的相对价值的判断并不存在任何非同寻常之处,像这类判断在穆勒的著作那里也到处可见。[25]一个关于某个事物的判断并不必然只是该事物的内在属性的函数。我们可以用另一个领域的事例来作一类比,试比较下面关于密特朗作为法国代言人的两个判断:
(A)密特朗是最适合于为法国代言的人,因为他赢得了总统选举;
(B)密特朗是最适合于为法国代言的人,因为任何其他人都不具备他那样解释法兰西精神的能力。
基于程序而对状态好坏所作出的判断将是(A)而不是(B)。
当我们依据自由的纯粹程序观来思考有关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含义时,从自由的观点来看,结果被视为“对社会更好”,这只是因为它是相关个人的选择。甚至“一个关于程序的价值判断”也意味着———在给定的行为参数下———对何种状态会出现即对运用该程序的结果的判断。社会偏好可以反映该判断。[26]这样,即使在那种对于社会决策中的自由的程序观(我将在第6节质疑这种观点)是相当充分的情况下,最低限度的自由也能够在该框架中作出相应的解释和合理的证明。如果只有违背某种正当的程序才能达到某种社会状态,那么在这里,这种程序价值观体系本身就隐含着对状态的控诉(indictment)。而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根据自由的结果评价观和纯粹程序观的结合———则指基于这类控诉的排序(反映在对相应的“最低限度的自由”的解释上)与帕累托准排序(Paretoquasi-ordering)的不一致。
如果我们不用社会偏好的结果评价观,而采用规范选择观,那么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将最低限度的自由解释为作为控制的自由。它要求,最后的结果必须等同于将某些问题授权给个人或保留个人决策权利时的选择结果。如果这一条件被违背,那么它也违背了萨格登所描述的这一条件———“某些问题应当授权给个人或者保留个人决策的权利”。根据规范选择观,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尤其主张,对于一个无限制域而言,这样一种选择程序观无法得出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这些关于社会选择命题的误解部分起因于社会选择理论本身的缺失。社会选择理论的语言———虽然表述相当精确———具有远离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主流语言的倾向,而社会选择理论家在讨论这些观念问题上的倾向往往无法与他们推导结论时的技术相称。这里尤其需要澄清一个给定的结论针对社会偏好的不同解释而具有的不同的实质含义,并阐述清楚这些不同的含义与社会和政治哲学中的各个传统问题的关系。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各种自由条件———如条件L和条件ML———并不试图提出一种关于自由的综合性观念,相反,它只是隐含了某些自由观念。这对不可能定理而言已经相当充分,因为要证明帕累托原则与自由的不一致只需证明它与自由的某些含义的不一致,而不必对自由给予充分的概括。
比如说,也许有人认为,自由不仅要求个人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而且要求他必须通过他本人的选择来获得该事物。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自由的判断并不是对称的,(1)他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2)他没有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如果我们知道,他没有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那么显然他的自由受到侵犯了,这种推论对于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证明已经很充分。另一方面,即使我们知道他得到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这种自由观也仍然无法保证他的自由的实现,因为他的自由仍然可能受到侵犯,比如说,其他某个人替他选择了他本人将要选择的事物。因此,在推导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的过程,我们无须否定这种自由观,当然,也不必主张这种自由观。
6.控制与间接自由
现在我们来看自由是否只涉及实际的控制这一搁下的问题。很显然,自由与控制相关———这是毫无争议的,但它是否只与控制相关呢?
我们首先考虑艾德的事例,他在车祸中受伤,但意识非常清晰。医生说有两种治疗方式,A和B,其中A从副效果角度来看对他更为有效。艾德说,他非常理解这两种选择,也知道A方案更有利于他的福利,但他在道德上无法接受A(因为这种治疗方案包含着对动物的残忍处置),因此,他宁肯采取方案B。在此,很容易看出,医生采用方案B更遵从艾德的自由,虽然如果采用A方案更有利于他的福利。我把这一事例描述为B能够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直接自由(direct liberty)。
现在来看艾德在车祸中丧失意识的情况,但他的亲友知道艾德的道德信仰以及这一信念的强度。救治的方式仍然如前,医生对这两种方式的评价也与上一事例一样。亲友完全坚信,如果艾德能够选择的话,他一定会选择B,哪怕A能够更好地实现他的福利。在这里,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与前面的事例一样,医生采用方案B能够更好地遵从艾德的自由,虽然艾德本人并未对这一具体的选择行使任何直接的控制。我将把这一事例描述为B能够更好地实现艾德的间接自由(indirect liberty)。
当然,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在第二个事例中,医生和艾德的亲友所作出的选择涉及的只是艾德的福利。但是,这一事例如此规定,以至于这一假设很难成立,因为医生、艾德的亲友以及艾德本人,都无法假设B将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福利。选择方案B而不是A的唯一理由是,艾德应当会这样选,这显然是一个对自由的考虑而不是对福利的考虑。而以赛亚·伯林所谓的“一个人或一个民族选择他们所希望的生活的自由”[27]似乎也确实要求这种反事实要素。将自由完全视为谁在行使控制权的问题显然并不充分。
间接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重要。警察在街道上预防犯罪的行动也许能够很好地实现我的自由———因为我并不希望被人抢劫或殴打———但此处的控制权并不在我而在于警察。(它还很好地促进了我的福利这一事实当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考虑。)在这一事例中,与我的间接自由相关的是弄清楚:如果我对那些直接针对我的犯罪行为具有控制权的话,我是否要行使我的选择权来制止这一行为。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也许会选择被抢劫、殴打或被一部错误开进单行道的汽车撞倒,但对间接自由的考虑所根据的假设是他将不会如此选择。
将自由简单地与直接控制相联系存在着危险,它忽略了间接自由所包含的反事实因素,而且会失去许多重要的东西。社会并不能如此组织,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掌握所有与他私人领域相关的控制杆。[28]但在一个个人并未直接作出选择的事例中,假定个人自由与此无关是错误的观念。在给定艾德是无意识的情况下,治疗方案A———虽然所有人都认为它可以更好地实现艾德的福利———仍然未遵从艾德的自由,而治疗方案B则没有。在判断一个人的自由上,个人如果拥有控制权,那么他将如何选择是一种重要的考虑因素。
社会选择理论对自由的概括可以比作如果个人可以选择的话将会出现什么结果,而不论他是否真的作出选择。它忽略了某种也许对自由相当重要的东西,即他得到的东西是否真的就是如果由他选择他将选择的事物,而不仅仅只停留在他将会选择的事物(而不必然由他来选择)上。这就存在着差距,虽然这一差距丝毫没有影响到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结论的成立(正如上一节所论),因此仍然有必要对自由持一种更为一般的看法(它与这一结论的某些推论相对立)。要缩小这一差距,我们只有充实对社会状态的描述,使选择的主体也得以嵌置其中。这里包含了一种对现存的社会选择理论的格式的偏离,在现存的格式中,人们在社会状态中进行选择,对选择的描述并不包含在状态本身的描述之中。在这里,我将不再深入讨论这一问题。[29]
另一方面,仅仅把自由规定为“谁实际上控制什么”的问题并不恰当。根据这种自由观,虽然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经过恰当解释———仍然成立(参见前面的论述),但社会选择框架容许间接自由的分析,而实际控制的框架却做不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