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章2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汇兑结算的有关规定 1、各经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汇兑。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汇款人办理汇兑,应按要求详细填写汇兑凭证。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凭印鉴支取的,取款人应加盖预留印鉴。 3、个人需支取现金,应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汇款金额。
4、汇款人确定不能转汇的,应在备注栏注明“不能转汇”的字样。5、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需凭有关证件,经汇入行审核后,方可取款。6、汇款人要求退汇,应备有关证件、原汇兑凭证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7、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收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行对于发出取款通知,经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可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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