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设专用帐户管理,用途仅限于主营业务(新增内容):重点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都必须选择一家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管账户,确保资金不被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该规定对商业企业影响不大。目前,部分商业公司有投资房地产、股权、股票、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业务,但规模有限,所需资金可靠自有资金满足。
存管资金余额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30%(新增内容):在征求稿中该规定仅限于集团控股企业,而且企业在使用资金的时候往往可以通过灵活调配规避此条限制,优化资金的使用。
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新增内容):
这一规定非常宽松。2011年前3季度,各商业类上市公司的预收款余额占去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0.7%;2010年,各商业类上市公司的预收款余额占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1.7%。即使预收账款占比最高的友好集团,该比例也不足50%。
严格管理,防范套现(新增):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延续《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万元(含)以上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和维护购卡者权益。
本征求意见稿再次确立了预付卡的合法化,制定的约束条件相对宽松,意在加强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反腐倡廉,预计不会对商业产生大的影响。
风险提示:最终版本约束条件变严厉;市场对实名登记反应过激,预付卡销售受阻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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