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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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纵横] [转]:女博士生行贿案中的制度文化差异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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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puhacker 发表于 2007-1-3 13:36:00
值得深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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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ww1216 发表于 2007-1-4 15:46:00

内地一直以来实行“重受贿轻行贿”的原则,以及在贪污贿赂问题上实行“起码线”制度,其实际是在行政管理成本过高的条件下的一种次优选择。我们在赞扬香港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中国的现状。

不可否认,上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很多小额的贪贿行为,很多人正是在所谓人情往来的借口下,将无数小额贿赂逐渐演变成大的贪贿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完善,相信这种情况会得到抑制的。

就陈静的老师戴先生是否应当“大义灭亲”举报自己的学生这一问题,我同意wt1986的评论

从第一视角,也是我赞成的角度是原封不动的退回去,对该女孩行为予以严厉谴责,并拒绝收该生为其弟子,这似乎更人性化一些。让别人遭此尴尬,教授本人似乎有失忠厚长者之道。我以为这是一种更好的教育方法。

从第二个视角,则教授对腐败所奉行“零容忍”,即香港廉政公署反复向市民灌输的“无论大贪小贪,即便是贪10元、1元也是贪污”的概念。把香港从早期一个极度贪污腐败的地区,打造成当今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清廉指数位居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又认为“零容忍”有利于从根子上惩腐。内地腐败不断,是与的“适度容忍值”不断地提升相关,以至使除恶难尽。

从情感上说我赞成第一种处理办法,从理智上说,应该拥护第二种做法。

上善若水,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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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zhaoxin0404 发表于 2007-1-4 16:12:00

“统一一百”是上一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存在的现象了,由来已久。所以我认为这和市场经济以来宏观制度缺失、微观管理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

世界是有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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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lyh 发表于 2007-1-5 17:26:00

我认为香港大学的这位老师做的非常对非常好!教师是职责是育人,曾几何时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是现在呢?真的是从幼儿园就开始送礼了,居高不下的赞助费,长此以久,我们的未来真的是太可怕了...我认为,凡事都要讲规则,大家都按规则办事,一视同仁,公正公平,赢的人问心无愧,输的人也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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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l200466 发表于 2007-1-6 09:15:00

这是个很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许根源是文化的差异

你多棱的唇吻着我无限的思念,你飘逸的长发缠绕着我枯涩的心田。爱--让她永远成为一个美好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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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o111 发表于 2007-1-6 09:34:00

香港教授(戴晖)的说法是:“别无选择”的举报

  “有报纸说我在‘是非漩涡中’,实不知‘非’在何处。”戴晖辉对记者说,“我只是在做一个法制社会公民应该做的事,而我相信几乎每个香港教授都会做同样处理。”

  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84年浙江大学力学系毕业后赴英国、加拿大留学,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目前是数学系副教授,专长应用数学及计算数学等。据悉,近几年他经常协助城大到内地招生。

  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与系主任周定轩商量,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校长张信刚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

戴晖辉对记者说,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作为公民,举报犯罪是责任。作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是职责,但老师没有处理犯罪的权力,那是执法者的责任。老师怎可代执法者私下处理一件犯罪行为?退一万步讲,送钱和电邮都是匿名,老师都不知找谁,男或女,也不确认是否真是学生。而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依照某些人的观点,我应该去犯罪来掩盖另一罪行,就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就值得吗?”

  “我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的是她自己,而不是她的行贿对象。”戴晖辉表示,作为内地学生,有可能受到法律差异、学术氛围差别等方面的影响,在内地大学作弊后可能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学校内部通报、处分等,但身在香港,就应该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维护大学的学术氛围。

  在香港廉政公署网页上,记者注意到最新一辑宣传广告:“举报贪污、不吐不快”,因为“知道如不讲出来,只会令贪污势力不断膨胀”。据悉,廉署会不断推出新广告,在媒体上、社区中滚动宣传,由此形成的反腐意识也是戴晖辉近乎“条件反射”般举报的一个注脚

同一种文化传统,差异在对贪腐的认知上,差异在制度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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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心 发表于 2007-1-7 15:09:00
鉴于不熟悉香港的法律,从感情上讲,不应该被判刑,但从大局着想,香港那边的法律规则不能破例,而且他这一判,也给我们内地学生一个提醒,巧了个警种。更重要的是,让我们知道了香港法律严格和残酷性,也给内地树立了个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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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望驴王 发表于 2007-1-12 16:52:00

真是丢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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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山下 发表于 2007-1-13 16:20:00
就是应该像香港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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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dal 发表于 2007-1-14 12:39:00
以下是引用海之心在2007-1-7 15:09:00的发言:
鉴于不熟悉香港的法律,从感情上讲,不应该被判刑,但从大局着想,香港那边的法律规则不能破例,而且他这一判,也给我们内地学生一个提醒,巧了个警种。更重要的是,让我们知道了香港法律严格和残酷性,也给内地树立了个榜样!

是啊!

在2005年北京交通大学被揭发一女性考生用身体换一位教授的考研题的事情后,外界公众对高校的道德水准期望继续下降。假若我们也用香港地区的管理办法,严惩严治此类“行贿”,就不会有后来系列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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