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在各市有大同小异,北京市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例呢
?下面是的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资料,欢迎阅读。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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