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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财产权批判的政治观念与历史方法 张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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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2-20 16:20:01
尽管蔑视资产者对财产的那种态度,但基于辩证的政治思维对市民社会作为现代成就的肯定,黑格尔不可能像马克思那样主张消灭资产阶级财产权,并且认为财产的平等不可能的,这使他对财产权问题的看法呈现出更复杂的脉络。现代观点主张所有人在人格上一律平等,黑格尔指出,本质上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尚未包含人的权利的特殊性内容,平等的要求只能在这一界限内成立,“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超出这一界限,要求平等地分配和私有财产,平等就变成“空虚而肤浅的理智”(§49附释),至多是一种单纯、不现实的善良愿望。黑格尔认为,财产的占有是处于抽象平等之外的问题,它属于特殊性领域,受到种种现象条件和外部偶然情况的制约。在这个领域要求平等,首先违反“精神”的本性,因为“精神”的发展处于无限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中,“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其次也与权利和法的原则本身相冲突,“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49补充)黑格尔认为,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平等应该限定在:每个人都有占有财产的权利,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49补充)现在可以看清,黑格尔对抽象平等的批判预演了马克思后来对蒲鲁东的批判。马克思坚决抵制了小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要求,对于蒲鲁东把平等当做经济的最高规律、人类“天命”的最后目的,马克思认为,这只是小资产者社会主义的幻想,黑格尔所谓“空洞的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式的东西,这种19世纪特有的平等观念面对现代性资本主义扩张的强劲力量显得脆弱不堪,任何财产平均分配制度在现实中都行之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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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2-20 16:20:27
三、黑格尔的“伦理国家”与当代中国的国家善政
综观《法哲学原理》全书,黑格尔把现代性之批判和拯救的目标定位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是将思辨方法应用于政治哲学问题的最好典范。黑格尔把这种统一具体地标识为“国家”理念,毫无疑问,这个概念不是任何现实的国家,而是建构性的政治理想,远远超出直接现实,其性质类似于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两者对比:马克思的目标是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联合占有,以及每个人个性的全面发展,其问题意识执着于经济领域和市民社会批判,尤其执着于解决现代最大难题财产权问题,显示了高度的政治理想主义。黑格尔的目标则是实现私利与公共善的完美统一,其问题意识本乎市民社会的财产问题而充满现实感;但就其坚信“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最终坚持普遍物对特殊利益优先、国家对市民社会优先来说,其问题意识又超越了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和财产权问题,而指向更高远的理想,政治气质近于古典共和主义。黑格尔的“国家”作为政治理想的内容在《法哲学原理》第260节作了标准表述:“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对于这个“国家”概念作为最高理想的建构特性,黑格尔有如下说明:“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258补充),它高于现实,“正好比精神是高高地站在自然界之上一样”(§272补充)。因此这个国家不是指现实中人类创造的制度,“毋宁说它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从而应被视为神物,永世勿替的东西,因此,它也就超越了创造物的领域。”(§273附释)
  在财产权问题上我们看到,黑格尔揭示了一条即反对洛克的肯定式理解、又不同于蒲鲁东和马克思的否定性理解的另一种卓异思路,它就体现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的“三段式”结构中:黑格尔把财产权及其批判当做只是自由发展的第一阶段(见该书的第一篇),即当做只是纯客观性的“抽象权利”予以扬弃,同时深刻批判了现代社会的私利原则和财产权不可侵犯的信条。在自由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主观自由的“道德”阶段(该书的第二篇),黑格尔将财产权问题推进为:如何根除由于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贫困?在这里,他反对通行见解把慈善事业当做根除贫困的一条路径,理由是:基于个人善良的慈善事业作为“道德”的主观性,虽然是一种文明的进步,但仍然处在自由发展的抽象的不成熟阶段,表现为慈善捐助这种个人的善行因其建立于个人主观性的偶然性基础上,因而是靠不住的。黑格尔认为,解决财产分配和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国家的普遍行动”,即建立起主观善良与客观制度相统一的“道德政治”和“国家善政”,这才进入了自由发展的第三阶段,即主客同一的“伦理”阶段,这就是黑格尔所谓“伦理性的国家”(见该书第三篇)[67]。
  在思想史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之暂时性、历史性的理解,始终是最深刻的现代性批判。在马克思的政治规划遭遇暂时挫折的今天,重温黑格尔法哲学对现代财产问题的理解,我们发现这是可与马克思互为表里、而又别有洞天的另一种政治哲学思路,它既保持了对现代性的批判性理解,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感。质言之,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尽管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资产阶级财产权的结构与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黑格尔将现代社会中私利与公共善这一根本矛盾在概念上把握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这个创意仍然不失其本质性的解释力。比如,对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当代中国来说,按黑格尔模式,私利与公共善的关系可以勘定为资本市场与国家善政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语境中,黑格尔的“伦理国家”和“道德政治”学说产生出一种重要的政治借鉴作用。因为,在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之间,黑格尔认为国家的重要性高于市民社会,高于资本和市场,只有通过“国家善政”才能实现“道德政治”,这不仅是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抵制,在当代政治实践中也仍然是真理。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在承认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财富分配,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抑制资本力量推动的各种恶性市场行为,大概是实现“道德政治”和大多数人福祉的唯一可能途径。因为,在不可能彻底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条件下,除了实行善政的“伦理国家”,没有任何别的政治力量可以和资本的力量抗衡。最近表现于“十二五规划”的一系列国家善政,如改善民生,提高普通居民收入,抑制贫富差距,关注人民幸福感等等,均某种程度地再次验证了黑格尔国家学说所揭示的重要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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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2-20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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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3页。

[②]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下卷,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657页。

[③] 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1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4页。

[⑤]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4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14页。

[⑦] 同上,第614页。

[⑧] 同上,第614页。

[⑨]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50:“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须烦言的自命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

[⑩]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71页。(以下引此书直接在引文后标注页码)。

[11]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8页。

[12] 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吴绪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70页。

[13] 参见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2页。

[15]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41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8-39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34页。

[18] 马克思1846年5月5日给蒲鲁东的信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64--465页。蒲鲁东5月17日的回信见卢森贝《政治经济学史》第三卷,三联书店1960年,第217-219页。

[19]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下卷,第593页。

[20]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284-284、336、360页。

[21] 同上,第297-298、317-318页。

[22] 同上,第355-356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5-156页。

[2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2页。

[25]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356页。

[26]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5、90、92页。

[27]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的第八章第Ⅷ节“马克思和蒲鲁东”,商务印书馆2009年。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42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15页。

[30] 参见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31] 按照蒲鲁东的看法:“法国革命不过是一次争取土地法的暴动,而土地法实质上是国家把人民都变成土地所有者,从而取得税收来源。”参见《贫困的哲学》下卷,第593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3、536、539页,以及第二卷,第616-617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51页。

[34]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上卷,第147、46页,以及下卷,第806页 。

[35] 这两个评价分别见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13页,和第四卷,第531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1页。

[3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的“说明”第2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3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0-481页。(以下引此书直接在引文后标注页码)。

[40] 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的作者“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时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41] 参见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二篇论文,第379-412页。

[4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4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05页。

[44] 参见同上,第452、269、498-505页。

[4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4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9、46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3页。

[4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7页。

[49]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7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04、497页。

[5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7、140、138页。

[52] 参见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下卷,第579-580、609-611页 。

[5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90页;以及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6页。

[54]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8页。

[55]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74页。

[56]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卷,王造时译,上海书店2003年,第16、13页。

[5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2页。

[58] 参见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05-206、217页。

[5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1附释。

[60] 德文Recht一词有法和权利两种意义,在中文里或译作“法”,或译作“权利”。

[6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6页。

[62] 同上,第9、7页。

[63] 同上,第5页。

[64] 同上,第6页。

[65] 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5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2页。

[67] 关于黑格尔对慈善事业及其与“伦理国家”之间关系的看法,拙文《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有较详细的讨论,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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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1-12-20 16: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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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1-12-20 17:45:32
很好的文章,下载收藏。中国现今最为缺乏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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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yong626 发表于 2012-2-16 15:14:25
好东西,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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