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退休年龄“双轨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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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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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怎么变成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见《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累计缴费足十五年就是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5年,这与"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 的规定不相符合。新规定为什么要对老百姓退休问题增加新的限制?为什么制定的新法规总是要选择对老百姓不利的,视民众的利益为打压对象?
法规不一致给特权占有生存优势、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来行政办事有可选择的条件,加剧了按潜规则办事的不正之风。难道这就是权力不受人民监督,轻视民意,只要“有利于特权谋私利,不要民众合理利益的获得”法律或法规制定的一贯倾向?难道这就是无“民主政治”、“竞争政治”一贯倾向?
关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在以往的法规有规定,这里一时无法查阅到,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为根据对新规定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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