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管理。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
1.3 本制度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建筑行业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2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2.1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28001)对中危险源规定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2.3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来之于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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