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资分配发〔2009〕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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