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
委派人员管理
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
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
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
财务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
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
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
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 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备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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