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
2021
]第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
开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
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
平安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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