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万岁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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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和银行] [求助]谁有权销毁国库券及销毁国库券的程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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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观经济学中,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买入证券,发行货币。

那么问题在于:当中央银行收回国库券后,是否可以销毁?以什么样的程序才能销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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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库券 公开市场操作 宏观经济学 中央银行 发行货币 求助 程序 国库券

回帖推荐

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9楼  查看完整内容

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            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财国债字[199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债工作是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债券(国债凭证、收款单,下同)的销毁是国债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   多年 ...

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4楼  查看完整内容

这可能是你的关于国库券如何最终处理的想象吧。有具体的依据吗? 比如,我国的央行是不是从建国到现在的国库券都保存完好?没有销毁过? 有多少高能货币就一定会对应多少国库券?我觉得不可能。 因为国库券一旦由央行收回,我不知道会不会无偿交给财政部,还是由央行一直保存。而且,在当今货币脱离金本位和金汇兑本位的条件下,国库券根本就不是什么真正的资产。只是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而会计票据在若干年限后是可以销毁的。 ...

sungmoo 发表于3楼  查看完整内容

货币当局从公众那里购入的“国库券”属于货币当局的“对政府债权”——注意“国库券”是财政当局发行的,而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它属于货币当局的资产项目;货币属于货币当局的负债项目。 货币当局购买国库券投放货币,则其资产与负债同时等量增加。这一过程旨在改变公众的流动性。 你愿意把债权凭证销毁吗?万一真地“销毁”了,将来货币当局想回笼货币怎么办?——当然,这些其实都是“不是问题”的问题,这里本没有“销毁”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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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帐面平衡(复式记帐),应当如何在联邦帐户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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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 15: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货币当局从公众那里购入的“国库券”属于货币当局的“对政府债权”——注意“国库券”是财政当局发行的,而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它属于货币当局的资产项目;货币属于货币当局的负债项目。

货币当局购买国库券投放货币,则其资产与负债同时等量增加。这一过程旨在改变公众的流动性。

你愿意把债权凭证销毁吗?万一真地“销毁”了,将来货币当局想回笼货币怎么办?——当然,这些其实都是“不是问题”的问题,这里本没有“销毁”这一问题。

关键点:不要把货币当局与财政当局弄混,不要把货币当局买卖政府债券与财政当局发行政府债券弄混。(虽然,货币当局与财政当局都属于“政府”范畴——本质上也可算“一家人”,但有责任的政府不会让两者“串谋”,它们各司其职,否则通货膨胀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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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你的关于国库券如何最终处理的想象吧。有具体的依据吗?

比如,我国的央行是不是从建国到现在的国库券都保存完好?没有销毁过?

有多少高能货币就一定会对应多少国库券?我觉得不可能。

因为国库券一旦由央行收回,我不知道会不会无偿交给财政部,还是由央行一直保存。而且,在当今货币脱离金本位和金汇兑本位的条件下,国库券根本就不是什么真正的资产。只是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而会计票据在若干年限后是可以销毁的。

因此我想问的是,央行会不会销毁国库券,以什么样的程序才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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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 17: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7-1-2 16:08:00的发言:…因此我想问的是,央行会不会销毁国库券,以什么样的程序才可以销毁。

只有当你愿意销毁你手里的货币(即使你愿意,这也是违法行为),你再来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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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 17: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7-1-2 16:08:00的发言:…有多少高能货币就一定会对应多少国库券?我觉得不可能…

有谁这么说了吗?

国库券,只是“对政府债权”的一部分。

货币当局发行货币的方式也未必只是购买“对本国政府债权”;“外汇储备”笼统地说,可以算“对外国政府债权”;此外,贵金属可以充当类似的东西。

你愿意的话,去人行网站看看央行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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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 17: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7-1-2 16:08:00的发言:…在当今货币脱离金本位和金汇兑本位的条件下,国库券根本就不是什么真正的资产。只是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而会计票据在若干年限后是可以销毁的…

如果这样说,你手中的纸币,哪怕是美元,算不算“真正的资产”?

看来你还不清楚“信用货币”的意义与原理,以及流动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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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 17:4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万岁大中华在2007-1-2 16:08:00的发言:这可能是你的关于国库券如何最终处理的想象吧。有具体的依据吗?比如,我国的央行是不是从建国到现在的国库券都保存完好?没有销毁过?。

请搜索《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论如何,请明白,国库券是财政当局发行的,不是货币当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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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 2007-1-3 08:2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
           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财国债字[199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债工作是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债券(国债凭证、收款单,下同)的销毁是国债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
  多年来,财政部门在国债券销毁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地组织销毁国债券的实施程序不够统一,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制度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国债券的销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预、决算的执行,为保证做好此项工作,现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各省级财政厅(局),必须严格按此办法做好国债券(凭证)销毁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严防流失。负责国债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要直接组织并选派具有高度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国债券的销毁工作。在销毁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有据可查、万无一失。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并同时作为公证、监销部门对销毁国债券进行公证和监销的依据。以前下发的有关国债券的销毁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

附件:
          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债券(含国债凭证、收款单,下同)的管理,规范国债券销毁工作,健全销毁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到期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销毁的其它国债券。
  第二条,财政部门国债券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无权自行销毁。财政部对各省级财政厅(局)国债兑付及发行等有关帐务审核无误后,即下达委托销毁国债券通知书(附件一,以下简称委托销毁通知书)。各省级财政厅(局)作为国债券销毁的经办单位,以财政部下达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为依据,直接组织国债券的销毁工作。每次国债券销毁工作开始前,均应专门组成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省级财政厅(局)有关负责人、公证人员、监销人员和国债券销毁的协办单位(实施国债券销毁地点的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行使以国债券销毁工作的监销职责。
  第三条,国债券的销毁,原则上采取集中销毁的方法进行。个别省、自治区因地域辽阔、行政区划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集中销毁有困难的,经向财政部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可选择具备销毁条件的地(市)设立固定销毁点,但全省(自治区)的销毁点最多不得超过3个。销毁点的销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厅直接负责,无权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销毁国债券,销毁程序与在省级销毁程序相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局集中组织销毁。从1996年起,按照中央规定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的财政局,不再直接组织国债券的销毁工作,统一由省财政厅组织安排。
  第四条,对已兑付国债券进行整点、复点、打洞、抽查、运送、销毁等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财政部门国债兑付的经办单位对已兑付待销毁的国债券要认真进行整点,整点的要求如下:
  1.按已兑付券面汇总清单(汇总清单中须详细列出已兑付券面的发行年度、国债券种类、面额、张数等)准确核实待销毁国债券(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应按不同计息期核对尾号),检查已兑付国债券是否到期,有无误兑情况,每张券面及凭证是否加盖付讫印戳。
  2.鉴别待销毁国债券的真伪,查验有无涂改挖补、变造或是否属于伪造券等。
  3.检查无误后,按种类、券别、发行年度分类捆扎,每100张一把,平铺捆扎,每把捆扎条上必须加盖经手人名章。10把为一捆,每捆以双十字捆扎并加封签(条),封签(条)上加盖经手人名章(残破污损的国债券要单独捆扎、存放)。凡经过整点的债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齐,印章清楚,封签(条)完好。
  4.整点后的国债券应及时装袋(箱)封存,袋(箱)口捆扎结扣处必须加封签。袋(箱)外应粘贴标签,注明经办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发行年度、兑付年度、券别、捆数、金额及封袋日期等,并加盖经手人名章。整点好的已兑付待销毁国债券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上缴。
  (二)各省级财政厅(局)对其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上缴的已兑付国债券必须全部复点,复点的程序与整点相同,即按上述整点要求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责成交券单位查找原因并重新进行整点。
  复点无误后,仍按照整点的要求捆扎,捆扎条上加盖复点人名章,装袋(箱)加封签后封存于券库内,并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二)一式四份,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清楚,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及组织销毁工作的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对于复点后的国债券应当场进行打洞处理。打洞要求:每张券面打两个洞,打洞位置在券面两侧中间部位,直径不小于20毫米。打洞后的国债券捆扎及装袋(箱)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办理。打洞后的碎券纸应及时装袋(箱)封存并妥善保管,与国债券同时销毁。
  (三)各省级财政厅(局)将已兑付待销毁的国债券复点、整理完毕后,向财政部报送“××××年已兑付国债券券面汇总清单”(可用“附二”代替),并提出销毁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详细注明申请销毁国债券的种类、数量(面额、张数)、销毁方式(“粉碎”或“装球”)、销毁地点(粉碎地点或承担销毁任务的造纸厂名称)及销毁时间,同时还应报送具体组织销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待接到财政部签发的委托销毁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销毁工作。在没有接到财政部签发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之前,不得擅自销毁国债券。已兑付的国债券,应严格要求财政部下达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中确认的数字销毁。
  由于各年度到期国债券的兑付期不同,年度内已兑付的国债券采取分次销毁或一次销毁的办法。分次销毁是指在年终上报兑付结束报告表之前,根据已兑付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在当年内组织销毁;到年底根据兑付结束报告表和剩余待销毁券面清单,财政部再次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将未销毁部分券面在次年一季度组织销毁,一次销毁是指根据年终兑付结束报告表和已兑换付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一次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在次年一季度组织销毁。财政部将在每年下发的当年度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券兑付办法中,具体规定本年度已兑付国债券是采取分次销毁还是一次销毁。但无论分次销毁还是一次销毁,本年度中实际销毁国债券的各项内容(券面种类、金额)与当年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的内容必须完全相符,不得有误。
  (四)公证和监销人员必须对整点、复点后的待销毁国债券进行核对和抽查,有关核对、抽查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五)待销毁国债券经公证、监销人员核对、抽查验证无误后,可采用“碎币机粉碎”或“装球化浆”两种方式进行销毁。如采用“粹币机粉碎”方式销毁国债券,必须使用人民银行用于销毁人民币的专用“碎币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采用“碎币机”销毁,待销毁的国债券可免于打洞处理,但经公证、监销人员抽查验证无误后必须当场进行粉碎处理。粉碎时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确保操作现场的安全。粉碎国债券的要求:纸条宽度不大于10毫米。粉碎后的纸条应及时装袋(箱)封存入库,不得流失,必须送往造成纸厂装球化成纸浆。如采用“装球化浆”方式销毁国债券,必须在承担销毁人民币任务的具备一定条件的造纸厂内采用装入球罐内化成纸浆的方式进行。化浆的要求:销毁的国债券必须达到浆状。除以上两销毁方式外,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不得随意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国债券的销毁工作。
  (六)销毁国债券的粉碎过程及从国债券出库到化成纸浆后验浆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在销毁工作小组成员的严格控制之下进行。券面在运往销毁地点的途中,必须安排四名以上武装人员押运,且安排押运车辆不得少于两辆(不含开道警车)。国债券运抵销毁现场后,仍应继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直到国债券全部销毁完毕。在销毁现场,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
  (七)国债券在整点、复点、打洞、抽查、粉碎、押送、装球等销毁过程中的每一现场,都必须保持四人以上在场。国债券装入球罐后,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在公证、监销人员监督下对球口实行签封,待球罐转动20分钟后,其他工作人员可暂离现场,但整个球罐运转过程中,现场监督不得少于两人,销毁过程,工作人员应对各个具体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交接登记制度,防止销毁工作在某一个环节失控。
  第五条,对已兑付国债凭证(特种国债收款单及凭证式国债收款单,下同)销毁工作的规定:
  (一)财政部门办理的已兑付国债凭证,在兑付期(当年的兑付资金结算时间)结束后,经办单位要依据上报的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进行认真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每张凭证是否到期、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加盖付讫印戳、总份数及所载总金额是否与报表相符等。特种国债收款单还应根据当年发行结束后各级上报的特种国债收款单领、用、废、余情况表,检查已兑付收款单的号码是否为当年使用的号码。检查无误后,以50张为一本装订成册,每册封皮上注明债种、发行年度、张数及所载总金额,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经手人签章。整理好的国债凭证应妥善保管,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
  (二)已兑付国债凭证的整点,以地(市)、县财政部门为单位装订成册,各省级财政厅(局)对其下属单位交来的已兑付国债凭证应全部复点、核对,如发现已兑付国债凭证所载各项内容与报表内容不符时,应退回经办单位重新处理。复点无误后,应即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三)一式四份。填制要求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二)相同。待销毁国债凭证经整点、复点无误后,向财政部报送“××××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汇总清单”,并提出销毁申请报告。已兑付国债凭证实施销毁的程序与销毁已兑付国债券相同。
  (三)对各地使用后收缴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在省级财政厅(局)保存一年以后,由各省级财政厅(局)比照上述办法自行组织销毁,但销毁情况应详细注册备案。
  第六条 对发行剩余国债券销毁的规定:
  (一)发行剩余国债券是国家所有的、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国债券,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动用或自行销毁。
  (二)各省级财政厅(局)须在国债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发行剩余国债券进行清点、整理、封存,妥善保管,并将发行剩余国债券的券别、张数、金额汇总清单上报财政部。在代财政部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各地的发行剩余国债券,必须是未上市流通的新券面。发行剩余国债券的整点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办理,发行剩余券面的销毁由财政部直接组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派专人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委托销毁的其它国债券的销毁规定:
  各省级财政厅(局)在本地区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之外,受财政部委托销毁的其它国债券(包括交易场所集中兑付的国债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委托销毁通知书中核定的数字进行销毁,并单独出具公证书。具体实施销毁的程序与各省级财政厅(局)销毁已兑付国债券的程序相同。
  第八条 公证、监销人员职责:
  (一)国债券销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公证人员不少于两名,还必须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员监销。
  (二)公证和监销人员对国债券销毁的全过程(从开始抽查到检验销毁后的碎纸条、纸浆)负公证、监督责任。公证和监销人员在履行公证和监销职责前,应认真了解本办法中各项规定。财政部门有责任提供本办法作为公证、监销的依据。
  (三)公证和监销人员必须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中的各项数额,对整个销毁过程进行审核监督。如发现待销毁国债券数额与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中的内容不相符时,应责令其立即进行补差调整。如不能当场进行补差时,公证、监销人员应按实际销毁数额出具公证书及有关证明,并详细注明差额情况。
  (四)公证人和监销人必须对待销毁国债券进行全额核对并拆把抽查。抽查最低比例为:100元面额以下(含100无),为销毁总金额的2%;500元、1000元面额,为销毁总金额的5%;超过1000元以上面额,为销毁总金额的10%。抽查中发现券面短缺情况,公证和监销人员有权提高抽查比例,直到全部点清。对待销毁的国债凭证的检查比例为100%。检查方法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公证和监销人员负责审查整个销毁工作的手续、程序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国债券清点、销毁的全过程中,如发现债券流失、被盗等事件时,公证和监销人员有权暂停销毁,及时封存待销毁券面,采取措施认真查找原因,同时报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报财政部备案。
  (六)销毁工作结束后,公证部门应依据实际销毁数额及执行情况出具国债券销毁公证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财政部,一份留存省级财政厅(局),一份留存公证部门,一份留存监销部门。公证书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国债销毁情况记录表(即附二或附三)两部分。文字说明部分应注明执行销毁国债券(委托公证)的单位、时间、地点、国债券的兑付年度及券面发行年度、种类、数量、金额、抽查比例、验浆结果等销毁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及公证、监销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等详细情况。国债销毁情况记录表中的各项内容应填写清楚、准确,并加盖公证、监销部门公章及公证、监销人员签章。对实行销毁的发行剩余国债券、到期兑付国债券及各类国债凭证等应分别出具销毁公证书。公证书(附国债销毁情况记录表)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以销毁公证书作为审核各省级财政厅(局)执行兑付决算情况的依据。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按有关规定兑付的残破污损国库券,销毁时须单独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单独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
  (二)销毁各类国债凭证时,对丢失后已办理挂失手续的凭证(收款单),在存根联后应附有挂失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和经办部门已办理兑付的挂失手续凭据。申请挂失证明信中应注明丢失的国债凭证(收款单)中所载金额、国债类别等,并一式二份,一份同挂失的有关手续一并附在存根联后备案(销毁时应向公证、监销部门出示丢失凭证的存根联以便核对);另一份作为已丢失的收款单,经公证、监销人员审核后销毁。
  (三)受财政部委托执行销毁国债券的各省级财政厅(局),在组织实施国债券的销毁工作前,应与公安、公证、监销等有关部门(包括承担销毁任务的厂方)联系,安排好销毁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到周密组织、共同协商、责任明确、方案稳妥,确保国债券的销毁工作万无一失。

  附件:一、委托销毁国债券通知书(略)
     二、×××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略
       )
     三、×××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收款单)销毁情
       况记录表(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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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是:当国库券兑付后,国家的货币存量(高能货币)并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发行国库券是从私人部门获得了货币,而兑付国库券,就会减少私人部门的货币。

那么,私人部门的货币是怎样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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