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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风险及相关概念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①。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风险不仅来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来自我们作为集体或个人做出的每个决定、每种选择以及每次行动。我们被风险环境包围的同时,也制造着新的风险。那么,如何定义风险,它与其他相关概念有何区别?风险是一种伴随人类始终的状态还是现代产物?风险是客观存在还是心理认知的结果?风险是普遍性的还是在不同环境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风险有哪些种类?等等。围绕风险概念出现了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引发了许多争论,以致于另一位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认为,围绕风险定义的争论也是社会利益冲突的体现形式,因为如何定义风险直接关乎如何分配风险以及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补偿风险。② 从词源学上讲,“风险”这个词的来源模糊,充满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个词来自阿拉伯语,有的认为来自希腊和拉丁语。有的学者认为它起源于14世纪的西班牙,有的认为它来自1319年的意大利文献。③据艾瓦尔德(Ewald)考证,这个词来自意大利语的risque,是在现代早期的航海贸易和保险业中出现的。在老的用法中,风险被理解为客观的危险,体现为自然现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风暴等事件。而这个词的现代用法是新的,是由保险理论和该词的法律定义所界定的。④据卢曼考证,这个词在德语中的现代用法首次于16世纪出现,17世纪通过法国和意大利进入英语。现代的意思已经不是最初的“遇到危险”,而是“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而且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风险这个概念与人类的决策和行动的后果联系更加紧密,并被视为对待影响个人和群体的事件的特定方式。 从近代保险业产生以来,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风险研究出现了大量的文献,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诸多学科。这些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风险进行了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有: ●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等学科把风险定义为一件事件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风险(R)=伤害的程度(H)×发生的可能性(P)。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经济学色彩,采用的是成本—收益的逻辑,但有意思的是,人们通常只从伤害的可能性角度来了解“风险”,因此忽视了风险所带有的潜在收益。⑤ ●以玛丽·道格拉斯和维尔达沃斯基为代表的人类学者、文化学者把风险定义为一个群体对危险的认知,它是社会结构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别群体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道格拉斯认为“风险应该被视为关于未来的知识与对于最期望的未来所持共识的共同产物”,知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活动的产物,并总处于建构过程中。⑥因此,尽管风险在本质上有其客观依据,但必然是通过社会过程形成的。“风险总是社会产物”,⑦是“集体建构物”。而由于环境的不同“每一种社会生活形态都有自身特有的风险列表”。⑧ ●社会学家卢曼的定义与道格拉斯等人的类似,也认为风险是一种认知或理解的形式,但强调风险并非一直伴随着各种文化,而是在具有崭新特征的20世纪晚期由于全新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更重要的是,风险是具有时间规定性的概念。它是一种非常不同的时间限制形式(aform of time-binding),或者说是一种“意外(偶然)出现的图式”(contingencyschema)。⑨这种偶然性是由人的认知决定的,有的人认为是危险有的则认为是风险。艾瓦尔德认为:“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风险,世界上也本无风险。但是在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为风险,这有赖于人们如何分析危险,考虑事件。”⑩因此,风险的重要性不在于风险本身,而在于风险的附着对象。用康德式的方法表示,风险就是表示理解力而不是直觉或感觉的范畴。 比较而言,贝克的定义似乎更具有洞察力和学理性,揭示了风险的现代性本质。1986年以来,他发表了包括《风险社会》(1986)、《风险时代的生态政治》(1988)、《世界风险社会》(1999)、《风险社会理论修正》(2000)等在内的一系列著作和文章,对风险以及风险社会概念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论述。他从生态环境与技术的关系切入,把风险首先定义为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威胁,然后不断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他认为风险是“一种应对现代化本身诱致和带来的灾难与不安全的系统方法。与以前的危险不同的是,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化力量以及现代化造成的怀疑全球化所引发的结果。它们在政治上具有反思性”。[11]在后来的著作中,他更明确地指出,风险是“预测和控制人类行为未来后果的现代方式”,而这些后果是“彻底(radi calized)的现代化产生的意料之外的后果”。风险已经“成为了政治动员的主要力量”,成为一种造成传统政治范畴过时的话语体系。贝克与道格拉斯、卢曼等人一样,也把风险视为一种认知,但承认其也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他说,总之,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现实的虚拟”。 上述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风险看作物质特性,以第一种定义为代表;其他定义属于第二类,既把风险看作一种物质特性,也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并且把重点放在后一种含义上。这两种认识风险的路径各有优势。把风险看作物质特性,强调了风险的可计算性和可补偿性,并赋予了个人理性发挥的空间。但这种认识路径带有明显的“经济主义”色彩和“理性至上论”倾向。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它无法给人们认识风险提供一个更宏观、更综合的框架。比较而言,强调风险的社会建构性深化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一方面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计算的,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同样的风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会采取不同的行动,因此要应对跨地域和文化的风险,必须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与理解。科里姆斯基(Krimsky)认为,文化学者推进了三个一般性领域中对风险的认识:风险的本体地位,风险选择理论,以及把社会学变量与个人对风险的态度联系在一起的可检验的模型。 除了用归纳法定义“风险”外,有的学者还用列举法来定义“风险”。比如汉森归纳了风险的三种用法 1)通常表示某种不好的事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我们又不能确切预知的情况(2)表示某种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这种用法是专业风险分析中通用的,指一种有害事情发生几率增长时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 雷恩则认为风险定义包含三个因素:不利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现实的状态。 归纳法定义有助于我们对风险有一个更直观、更生动的认识。 综合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把风险定义为:个本期聚焦:风险社会与治理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风险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1)风险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有学者指出:“即使让我们了解了风险,也无法消除或解决是否必须接受风险这个问题。如风险评估专家清楚表明的那样,没有像风险就存在于自身这样的东西。风险存在的现实是创造了风险,带来了关于风险的争论。这并不是说没有客观风险。问题不在于存在着抽象意义上的风险,而是人们接受风险的事实……客观风险越大,其存在越依赖价值体系。”[16] 正常情况下,客观可能性与主观判断的可能性应该是平衡的,并且相互推动。客观可能性的存在引发了主观认知,而认知的深入有利于认识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的风险,并寻找更有效的应对风险的方法。但也存在认知脱离客观存在的时候,风险被夸大了,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并误导了风险的解决。 (2)风险具有双重来源。引发风险的因素既来自自然界,也来自人类本身,而且后者已经成为风险的根本性来源。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人类发明的技术、制度安排以及作出的各种决定、采取的各种行动都可能带有风险,尽管其中大部分的目的是要预防、减少甚至控制风险;二是人类的行为加重了自然界本身具有的风险。这一方面表现为人类为了改善生产生活而破坏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从而引发了包括“温室效应”、沙尘暴、赤潮、转基因食品等问题;另一方面是物品和人的流动造成了自然灾害的转移和扩散。典型的例子是一些动植物的跨国移动对接受国生物圈造成的破坏。 (3)风险是积极结果与消极后果的结合体。风险既可以被理解为机会、机遇,也可以被理解为危险和不确定性。如果应对得当,风险可以被减小、避免,甚至能转化为成功的机会。并且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看到风险的积极和消极的不同侧面。图洛克和鲁普顿在对澳大利亚和英国公众调查时发现,当问到如何定义“风险”时,大部分被调查者都把“风险”视为消极的、可怕的,会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但一旦认为自己选择了冒险,个人之间的回答就出现了差别,有的是宿命论的,有的是乐观。乐观的人认为,冒险或遇到风险是个人自我完善所必需的,能够张扬个性,或者冒险是为了控制风险。[17]而在我们的日常话语中,也经常说“风险与机会并存”,也是对风险向积极结果转化的强调。在如何应对风险上的争论常常是因强调风险的不同后果而引发的。艾瓦尔德举例说,利用某个现代技术解决灾害的政府和公司总是力图劝说公众信服该技术的优点,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技术会带来其他的风险,并成为他们牟利的手段。 (4)风险具有可计算性和不可计算性。风险的可计算性体现为人类已经发展了一系列计算方法和测量工具来估算风险造成的损害及其相应的补偿。可计算性说明了风险是一个现代概念。但可计算性是相对的,只是体现了人类控制和减少风险的企图,经济补偿无法完全抵消风险带来的伤害,并且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并阻止风险的发展,因此必须承认风险的不可计算性。不可计算性揭示了风险发生后的不可逆性。随着风险规模和影响的扩大,其不可计算性更加突出。而承认风险的不可计算性有利于人类反思其所处的现代性景况。 (5)风险具有时间和空间维度。毫无疑问,风险是一个将来时态的词,是未来指向的。如果这种可能性已经实现,风险就成为了现实的破坏或伤害。风险在空间上是不断扩展的。其空间维度的增强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产生风险的客观实在本身在空间中扩展了,比如某种技术被广泛应用,某种本土性制度扩展到全球范围;二是风险认知在空间中传播。一种理念或观点的传播,使不同阶层、地域中的人群对风险达成了共识。作为社会建构物的风险跨越了地理空间以及社会空间的限制。派特·斯崔德姆(PietStrydom)指出,当代出现的风险所具有的独特性是:它是普遍存在的、全球性的以及不可扭转的。从社会的角度看,它们普遍存在,威胁到所有生命,从人类到动植物。从空间上看,它们是全球性的,超越了地理界限和限制,突破了政治边界,影响到微生物界以及大气层。在时间上,它们是不可逆转的,对人类和物种的后代产生了消极影响。 风险是以多种形态存在的,这涉及到了风险的分类。从现有的研究看,风险的分类有四种标准。按风险分布的领域来分是最通用的一种。按照这个标准,风险可以分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个人的、道德的等几类。风险来源也是比较通用的标准。这样,风险可以分为自然具有的风险、技术引发的风险、制度引发的风险、政策或决定造成的风险以及个人造成的风险。按照吉登斯的理解,这些风险可以被归纳为两大类:外部风险,即自然具有的风险;人为风险,包括其他所有的风险。[20]第三种标准是人类的认知程度。斯崔德姆认为,按照这个标准,风险可以分为已知的、疑似的以及假定的。[21]还有学者从学科的角度对风险进行了分类。迪恩认为,可以区分社会学意义上的风险和“治理意义”上的风险。在第一个意义上,风险是被置于对现代性的总体勾画和叙述中理解的,是人类在当前的社会形态下本体状态的一个特征。风险是社会类型和社会变迁的特征。在社会学意义上,我们可以从现实意义上讨论“风险”社会。在第二个意义上,风险是与我们如何治理有关的措施、技术和理性混合体的组成部分。在这里,风险是可计算的理性,与管制、管理和规范人类行为的各种技术有关。[22] 除了上述三种分类标准外,第四类———按照风险的历史形态来划分更具有宏观意义和比较意义。在这个标准下,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种,前者以吉登斯为代表,后者的代表人物是贝克。吉登斯按照简单现代化 反思的现代化的两分法逻辑,提出在前现代,人类面对的是“外部风险”,是自然造成的风险,而在现代时期,尤其是“彻底的现代化”时期,人类面对的是“后果严重的”“人为风险”。经济学家德姆塞茨不赞成奈特把风险与不确定性截然二分的观点。他说:“真正有效的办法是把风险分成两类:一类是人们对其发生的概率具有广泛共识的风险;一类是人们在认识上分歧极大的风险。”[23]按照三分法,贝克把风险分为,“前现代的灾难”、“工业时代的风险”以及“晚期工业时代体现在大规模灾难中的不可计算的不安全”。它们分别体现为地震、飓风等外部危险;职业事故风险以及大规模的生态、核、化学以及基因风险。[24] 除了贝克外,劳把风险分为“传统风险”、“工业主义福利国家的风险”以及“新风险”。[25]鲍恩把风险分为“危险”、“风险”以及“第二秩序风险”。[26]后两类划分与贝克的分类有异曲同工之处。从本质上说,吉登斯的“两分法”和贝克等人的“三分法”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风险是现代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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