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2月,甲男被派往日本从事劳务工作,期限2年。乙女多次写信,劝说甲男为将来考虑不要回国。甲男听从乙女意见,劳务期满后滞留日本打工。 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甲男共计汇款800万日元给乙女。 2001年,乙女对甲男态度突然变化,让甲男不要再联系她。2001年11月,乙女以她与甲男自1996年5月起就失去联系,甲男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死亡。 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1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甲男死亡。
2002年12月20日,甲男因非法滞留日本被遣返回国后多次寻找乙女,但乙女避而不见。 2003年3月3日,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乙女于2003年3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与丙男结婚。同年3月27日,法院判决甲男、乙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乙女给付甲男23万元。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中陈述了法院已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甲男死亡的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甲男乙女的离婚判决,并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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