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没有哪一种支付方式能够使得买卖双方所要担当的风险、费用负担完全平衡。因此,为了取长补短,做到安全收汇的同时尽量少地占用资金,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达成,在统一笔交易中不妨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局部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商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依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准确金额,用汇付方式支付。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局部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套汇票,属于信用证局部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局部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需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求安全。其合同的支付条款通常如下订立:
“货款××%应用不行撤销即期信用证,其余××%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天付款交单,全套单据随付于托收局部,在到期时发票金额全数付清前方予交单。如××%托收金额未被交付时,开证行应把握单据听凭卖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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