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增值税的改革
背景1994
年财税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增值税由此成为第一大税种。但受一些条件的限制,
1994
年基于经济体制转轨背景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第二,仅将货物和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
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
2009
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将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
二、“营改增”进程2010
年1月,增值税立法被列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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