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应正确理解“委托加工”的税法含义。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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