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①对于现代企业来讲,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贡献越来越凸现,“西方国家把物质资本称为被动性资本,人力资本被称为主动性资本,没有主动性资本的推动,被动性资本也是无法增值的。”②既然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那么,人力资本是否能够与物质资本,或者更确切的说与货币资本一样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呢?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可见,新公司法对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以“可用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作为出资形式合法化的必要条件。而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则将新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即“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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