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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