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补充合伙协议
各方于2015年12月
日签订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现就退伙、减资及合伙份额转让
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各合伙人同意
通过本协议的安排
,确定锁定
期。锁定期是指各合伙人
设立*****
合伙企业后至
各合伙人在
*****
连续服务1周年次日
的期间.在锁定期内,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得减资或退伙,
不得将其持有的
合伙份额
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直接或间接进行出售、赠予、质押、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它方式加以处分(统称“转让”)
。全体有限合伙人在此明示放弃其在适用法律下所可能享有的自由转让的权利,并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拒绝任何有限合伙人提出的
退伙、减资或
转让要求,且无需说明理由.
即便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
,该合伙人仍将对其减资
、退伙或转让行为
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并支付给本有限合伙企业减资
、退伙金额
或转让金额
3%的罚金,该罚金利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前述合伙份额如果在出现减资、退伙或转让情形时没有实缴出资款的,需要由该合伙人补足实缴出资款后进行转让,或者由该合伙人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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