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uhemiadui
172 0

[学习资料]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2粉丝

已卖:2342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硕士生

51%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138 个
通用积分
2746.0530
学术水平
6 点
热心指数
8 点
信用等级
10 点
经验
-6594 点
帖子
0
精华
0
在线时间
35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2-6-24
最后登录
2026-2-3

楼主
ruhemiadui 发表于 2024-12-15 14:57:55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未颁布前,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
2014
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的《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诉解释》颁布前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现状
我国法律最早对合同纠纷管辖进行规定的是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
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很少产生争议,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现诸多争议。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统一
程序法和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具体规定,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4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