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
合作企业法
)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如何认识先行回收投资的性质,理论上尚不深入。笔者在评析几种
要紧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求教于同仁。
一、先行回收投资性质的几种
要紧观点评析
目前,理论界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性质的认识,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先行回收投资等同于抽回、减少注册资本。该观点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不得抽回,不得减少,因此,合营者的投资只能从利润分配中回收。与中外合资企业不同,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合作双方
能够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
方法〞。〝从资本金保全要求来看,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不得抽回投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然而有一种情形例外,这
确实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第二种观点,将先行回收投资视为资本的转让。先行回收投资,
〝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资产的转移,即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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