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
2 适用范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__燃气存放区域
_区域__配电室_______区域
___库房________区域
燃气使用车间_
_区域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2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5 管理程序
5。1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
5。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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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