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 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 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 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 人代管。
第五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 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 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
10万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 上至
30万元的(含
30万元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