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有争议本案乡镇企业管理局是否越权
原告陈学珍从1956年社会主义市场改造后,便在综合社修理组从事补鞋业务。1969年,陈学珍全家被下放农村,1979年落实政策后仍回鸦鹊岭综合社工作。1982年综合社分为三家,即综合社、副食、食品业三家,三家均属集体性质,陈学珍被分配在食品业。后经鸦鹊岭区政府决定,成立宜昌三峡食品工业公司。
1986年4月11日,陈学珍申请退休并填写了《宜昌县乡镇企业工人退休退职呈报表》,鸦鹊岭梅岭综合社领导分别在陈学珍的申请退休表上签字盖章“同意退休”。同月14日,原鸦鹊岭区乡镇企业办公室签署意见“经研究同意该同志退休”,并加盖了企业办公室公章。同年5月8日,宜昌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下列简称乡镇企业局)签署意见“同意退休,根据宜县革字(79)73号文件精神,退休费为本人基本工资60%。”同月23日,宜昌县劳动人事局签署意见“同意退休”。当日由乡镇企业局给陈学珍核发了《退休证》。确定其退休工资为30.10元。陈学珍从退休之日起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0.10元至1995年12月。
1996年陈学珍得知政府对原退休工人退休工资进行多次调增,即要求企业调增退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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