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保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与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一轮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征地时在册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求,采取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筹资,统筹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可持续,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坚持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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