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解决悉根据本措施规定办理。
第二条 我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送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持续式锻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解决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她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旳确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获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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