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会计和税收招数
2013年1月刚刚过半,沪深两市已有9家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的预案。股权激励风光无限。如何打开股权激励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大门,也是企业一直关注的实务话题。
税前扣除的可操作体系趋向完整
股权激励机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机制,在中国经过千呼万唤,才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得到确认。
可以说,直到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即《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发布,国家才对企业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及怎样扣除做出了明确的税收处理规定。
这一规定与此前发布的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即《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关于个人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相配套,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可操作体系。
第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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