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要求
劳动合同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
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
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不
过结合《最高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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