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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透析华为10亿欲炒7000员工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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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b 发表于 2008-1-30 00:19: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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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华为10亿欲炒7000员工

《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正式实施,其中企业最为头疼的无疑是第14条,它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岁末,华为10亿欲炒7000员工“辞职门”事件在业界、劳动部门以及广大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关注。对于部分网友和劳动部门“得不偿失”的评价,人力资源人士和华为本身的说法趋于一致,认为更多是出于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调整的需要。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请听听各家之言。

专家观点: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恐空穴来风

专家认为,华为“辞职门”事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说恐怕是空穴来风,规避新出台劳动法其他条款有极大可能。

首先,关于华为此举欲规避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应得到澄清,华为能否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7000人集体辞职之后,只要有人竞聘成功,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一笔勾销,而是要连续计算。那么在未来,等他们在华为连续工作满10年后,他们仍然可以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认为华为规避法律空子的说法存在很大的嫌疑。

其次,假设华为通过“辞职门”事件可以成功甩掉自己不想要的员工,落选的人可以获得“N+1”的赔偿金,实际上这种做法华为并没有占到便宜。“在经济补偿标准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任意裁员,才会对员工作出最多双倍的赔偿。”华为的做法多此一举,只是将这笔经济补偿提前发放了而已,本来可以续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也给了补偿金,华为的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公众形象。

人力资源人士看法:更多是出于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调整

上海招聘网(SHjob.cn)人力资源专家Pansy表示,电信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行业竞争激烈的同时,对员工和新进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发生严重的玩忽职守情况是不能随意解雇员工的,所以企业必须对人才的选择非常慎重。借着新法施行的契机,企业可以对内部人力资源进行调整,竞争上岗,提高团队的整体战斗力。不过令人费解的是,华为在“辞职门”事件上的垫付成本实在很高,承担了本来不用付的自动辞职员工的补偿费,这实在让人想不通其中缘由。关于这些异议,Pansy呼吁大家能够参加由上海招聘网和博客网共同举办的“职场博客大赛”来发表自己的精彩观点。

劳动部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

华为“辞职门”事件未了,沃尔玛裁员风波又起。对企业一再表现出来的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认为,华为对10亿炒7000员工事件应该会适当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将会成为常态,大家实在没有必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虎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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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 劳动部门 透析 员工 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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