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案例纠纷
今年办了两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同小异,
均获得胜诉。 因此在这里略作一总结。 这里主要指货物丢失等等
收货人没有按约收到货物的情况。
程序方面: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
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
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与托
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
联运的情况下, 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 于是可有
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
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
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 这
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 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
情况也很常见。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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