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走亲访友时,忽然发现压岁钱的涨幅远远高于CPI,出手起码500元,有的两千都打不住。电视节目中有采访者说,今年1月份的工资和年终奖,正好拿来发红包。当然,这既说明他的收入还不够高,也证明他家亲戚实在不少。建议CPI的统计口径不但要加入房产价格的变动,还要加入压岁钱、红包的涨幅。年前有一则新闻说上海某人年终奖拿了17万元到手只有11万元的消息,笔者粗略算了一下,17万元的年终奖,应缴纳个税4.15万元,到手12.85万元,怎么会不到11万元?看,到了年底,税依然与我们同在。
整理孩子的床铺,发现枕头底下有红色的纸袋一角,原来是他过年收到的几个红包。忍不住笑了,问,为什么把压岁钱放在枕头底下?他振振有词地说:压岁钱压岁钱,就是要压着睡觉才是自己的钱!吃饭时,问他压岁钱准备怎么用?他说这点钱太少了,他们同学中有人一个春节可以收到10万元压岁钱。每年寒假过后开学,班级里同学都会就过年收到的压岁钱进行一场激动人心的大讨论:有人收到了为数不少的现金,有人拿到了向往已久的电子产品,有人收到了名牌的运动装备,还有同学说他们听到其他孩子收到了股票,还有人收到了房子。过年的压岁钱可以收到股票和房子?我期待回到小时候。
中国人的习俗,春节出去拜年不能空手,除了给别人家未成年的孩子压岁钱,还要带上礼物。从情理上来讲,春节拜年,相互间给对方孩子压岁钱是习俗,虽然背后还有些其他元素,但是在春节温情脉脉的面纱下,一切都显得顺理成章。但是从法理上来讲,如果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给对方孩子的压岁钱,并不会涉及税法的管辖。但是,如果给的不是现金和普通的消费品,而是需要办理权利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就需要斟酌。
从法律的角度,长辈给出压岁钱/物属于捐赠,而小辈收到压岁钱/物属于接受捐赠。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向个人捐赠现金或消费品,以及个人接受个人捐赠的现金或消费品,都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自己家的长辈给小辈的压岁钱,既没有道德问题也没有法律问题,可是如果给压岁钱的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呢?如果收到的金额巨大,或者礼物价值不菲呢?中国税法有没有相关规定呢?曾经有朋友问我,孩子过年就18岁了,准备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作为压岁钱给孩子,是不是会遇到税务问题?当然会!股权或者房产,即使装在了压岁钱的罐子里送出去,也是要交税的。
首先说作为压岁钱送出的股权,这里不包括在二级市场的股票。在税法上,个人向其他个人赠送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法理是这样认为的,你可以把你的财产送给任何人,但是如果这种赠送行为属于税法纳税范围中的财产转让,则必须交税。也就是说,你可以把你的财产送人,但是不能把税也送人。而股权价格主要依据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情况来判定,最低不能低于股份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价值。而交税的基数是股权价格减去原始出资金额的差额,再乘以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能算出这个股权压岁钱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了。举例说明,H先生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了某公司60%的股权。2012年春节,他把其持有某公司股权的1/3,也就是某公司20%的股权给了儿子做压岁钱。2011年底,该公司的净资产是800万元。H先生给儿子小H的20%股权的定价不能低于800×20%=160万元,而这20%的股权的原始出资是100万元,因此H先生给出这个股权压岁钱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100)×20%=12万元。
再说作为压岁钱送出的房产。如果要去房产交易中心加上孩子的名字,作为接受方的孩子需要缴纳契税。按照中国目前税法的规定,父母向子女赠送房产,免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不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送行为,根据送出房产的情况不同,还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和1%-3%的个人所得税。
附:也谈"压岁钱"和"压岁税"
今天的《国际金融报》刊登了一篇《压岁钱VS压“税”钱》,文中对压岁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衍生的房产等赠与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也激起笔者的兴趣,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提笔也发发议论。
压岁钱是一种民间习俗,的确也是一种所得。但是,虽然属于所得但不代表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哪些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很明显,压岁钱不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是无疑的,只能归入第十项“偶然所得”或者第十一项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第十项“偶然所得”进行了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按这个解释,压岁钱不具备“偶然”这个条件要素,因为给压岁钱是个民俗,是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发生的,因此,笔者认为压岁钱如果属于应税所得的话,则应该归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
除了上面的法理分析,笔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法规库中发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这个文件,文件明确指出“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也就是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捐赠所得归类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同理,如果收到的是现金,那么也应该是归类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没有具体解释,但是其本身文字描述已经很清楚了,而且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上说,这很明显是个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凡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项到第十项所得范围的其他所得,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现金形式的压岁钱所得,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仅仅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才有权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而未授权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压岁钱很明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实物形式的压岁钱所得,比如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的规定,除了明确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等免税特殊规定外,其余情况的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